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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流程监控如何把握
咨询类别:案件管理
咨询对象:江西省潜山县检察院詹芬芬
咨询内容:根据统一的业务申请制度,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流程监控将在一个月后出现逾期。如何掌握此类案例管理的常规流程监控?
取保候审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一直是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我认为,案件管理部门在进行过程监控和逾期预警监控工作时,不能简单地将刑事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等同于刑事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审查起诉案件。理由如下:《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对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对于重大和复杂的案件,决定可以延长15天。该条明确规定了审查起诉案件的法定时间,但第九十八条还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的案件,在本法规定的侦查拘留、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审结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有必要继续调查和审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置于监视居住之下。此外,2014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中如何处理在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犯罪嫌疑人的批复》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完成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未依法解决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据此,我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更倾向于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如果审查起诉案件在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没有完成,可以继续进行,但应当尽快完成。因此,建议案件管理部门在进行过程监控时,不应将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的未决取保候审案件作为延伸监控的对象,而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提醒相关业务部门和承办检察官尽快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