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根据受抚养人的具体情况。

被抚养人生活费

2年2月14日018,被告徐某驾驶一辆中巴车,因占道与原告李某驾驶的中巴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武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确认,被告许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在原告治愈出院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另一方面,由于被告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被告已在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潮南分公司投保了50万元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徐某赔偿损失244,497.51元。被告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也发现原告是农村居民,但从2015年1月至事故发生前,他一直在浙江一家包装有限公司工作。在此期间,他连续为浙江省温州市的企业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目前有四位父母和他们的孩子需要抚养,他们都生活在江西省武宁县的农村地区。听证会期间,双方就家属生活费用的适用标准发生争议。

第一意见认为,家属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家属的具体情况确定。如果被抚养人的常住户口在浙江省温州市,且其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高于上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则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可按常住户口的相关标准计算,故本案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浙江省城镇标准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赡养人的生活费应当根据赡养人的实际生活消费确定。这些家属住在江西省武宁县的农村。在这种情况下,家属的生活费用应根据江西省农村标准计算。

我同意第一种意见

首先,家属生活费是家属获得劳动收入后应支付的生活费受抚养人的劳动收入决定了他们花费的赡养费金额。由于随军家属因事故致残,导致劳动收入减少,从而导致支付给随军家属的生活费用减少,有必要赔偿随军家属的生活费用以弥补损失。因此,抚养费的计算应根据生活条件或家庭性质来确定计算标准如果赡养费的计算是根据受养人的身份来决定,假设受养人居住在美国,则根据美国每年的人均生活和消费开支来计算受养人的生活开支,是违反补偿和公平原则的。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计算,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根据该法对“受扶养人”的定义,明确指出受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依据是受扶养人而不是受扶养人,即受扶养人的城乡居民身份是确定受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提出证据证明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被诉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有关标准计算伤残赔偿或者死亡赔偿。”随军家属生活费的有关计算标准,按照前款的原则确定。“本案中,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浙江省温州市,属于城镇范围。伤残赔偿可适用浙江省城镇标准同样,在这种情况下,家属的生活费用也可以按照浙江省城市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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