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资格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法人登记证等主要登记材料。;
3、当事人名称变更后的诉讼法律事实、应提交的变更登记资料等。;
4、在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当事人是死者亲属的,应当提交死者一级继承人的证明和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造成事故车辆的车主、实际控制人和驾驶员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等。

(2)证明双方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
1,提供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书;
2、其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确有发生的证据

(3)可索赔的项目
1。如果受害者遭受人身伤害,可以要求赔偿因误工造成的各种医疗费用和收入减少,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医院伙食补贴、必要的营养费用等。;
如果受害者因受伤致残,他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受抚养人的生活费用,以及因康复护理和持续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
受害人死亡的,除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可以要求赔偿丧葬费、家属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在处理丧葬费时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2、财产损失,可以要求赔偿维修费用和其他财产损失;
3、同一赔偿权利人因同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赔偿请求,应当在同一诉讼中行使权利人在诉讼中被人民法院澄清后,未行使对某一赔偿项目的请求权,并在诉讼结束后就该赔偿项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索赔证据
1、人身伤害、提交户籍证明、医院出具的病历、疾病证明、出院证明、出院小结、转移证明、诊断证明、法医专家意见、医疗费用发票、工伤误工工资证明、就业状况证明、护理人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护理人员工资证明、残疾人用具价格证明、残疾人用具购买发票、医院证明、事故伤残评定证明、基本情况证明 受抚养人的劳动能力鉴定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 ;
2、财产损失、财产损失评估报告提交、维修发票证据;
3,如果所涉及的车辆已经投保第三方责任险,提交所涉及车辆的保险单和其他证明;
4,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2。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的哪些事项不需要证明
(1)哪些事项依法不需要证明:
(a)众所周知的事项,如雨天路面湿滑,都是众所周知的事项。自然,我们不需要证明为什么路面很滑;
(b)自然法则和定理。在上面的例子中,为什么下雨属于自然规律,不属于证据的范畴。
(c)根据法律法规和日常生活经验的规则可以推断的另一个事实,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损害一般会发生在车辆猛烈碰撞之后,而不是假设损害是否会发生在车辆猛烈碰撞之后,然后加以证明;
(d)是经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书确认的事实;
(e)经仲裁机构有效裁决确认的事实;
(f)已被有效的公证文件证明
上述(d)(e)(f)文件已被赋予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而无需额外的合法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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