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秦小梅声明|第17届防疫控制期间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法律法规指南
背景
2年2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发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新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控制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采取以下措施本文简要总结和阐述了在疫情防控期间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法律法规。
1、税收
为了减轻防疫期间企业负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共同打赢防疫战争
(1)保护和治疗支持
1。单位发给个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不含现金)不包括在工资和薪金中,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纳税申报期限对于每月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2020年2月申报纳税的法定期限将在全国范围内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重疫区可酌情扩大。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2020年2月仍难以办理延期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申报。
(2)支持材料供应
1。对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补贴;
2。对防疫和控制重点保护物资的运输收入,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为居民基本生活资料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快递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防疫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扩大和设备购置,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
5。卫生部门组织的直接用于防疫和控制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
(3)鼓励公益捐赠
1。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为应对疫情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处理疫情项目,允许税前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3。为应对疫情无偿捐赠的物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4。适度扩大《慈善捐赠免征进口关税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防疫、控制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5。卫生部门组织的直接用于防疫和控制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
(4)支持恢复生产
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遭受损失的最长结转期将从5年延长至8年
(5)中央支持政策指数
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配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通知》(国税总函〔2020〕19号)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进口料件免税政策的公告》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关于支持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6。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1号《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免交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7。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传染病防治期间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财快[〔2020〕2号)
注:各省市相继出台了应对疫情的地方扶持政策。请允许企业同时关注地方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
2、财政方面
(1)财政重点企业贷款贴息
为2020年新增防疫和控制重点担保企业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的专项再融资支持的基础上,中央政府将按人民银行再融资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贴息资金将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基金中安排。
(2)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和企业的企业担保贷款的利息补贴支持
对于已经发放的个人企业担保贷款,如果借款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延期还款。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财政部门将继续提供利息补贴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金彩[〔2019〕96号)关于“延期或逾期创业担保贷款不贴息”的规定不适用。对于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应会同有关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3)支持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保护的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各级政府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要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努力做到不借不贷、不压贷、不中断贷款。国家融资性担保基金将对疫情严重地区的政府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收取一半的再担保费。对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适当延长恢复期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4)其他金融服务支持
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稳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灵活、适当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降低疫情严重地区上市公司等部分费用,便利防疫物资进口,便利资金进入和结算。 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使用外汇,简化与防控疫情相关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处理流程。
(5)中央支持政策指数
1。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通知(金彩[〔2020〕3号)
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3。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防疫和控制打击战,加强对以防疫为重点企业的金融支持的紧急通知(金彩[2020年第5号)
注:各省市相继出台了应对疫情的地方扶持政策,请广大企业同时关注地方政府对企业的扶持政策
本期嘉宾

闫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陕西省女律师协会会长、陕西省儿童福利协会副会长他曾荣获“2018年ALB中国十佳女律师”、“陕西省优秀律师”、“陕西省三八红旗旗手”等荣誉称号编者
:陆
一审:景从应刘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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