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泉州市医保局了解到,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工作,泉州市医保局、税务局、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采取“三项措施”推进疫情期间的保险覆盖,保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
通知要求延长中小企业和城乡居民“两个对象”缴费期限。中小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延期缴纳,税务部门不再收取滞纳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足额缴纳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影响参保职工的人身权益。
同时,2020年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一个月,但不超过2020年6月30日,享受待遇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述支付期结束后,等待期为60天,等待期前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自行全额支付。
此外,我们积极倡导“不开会”的保险支付方式,通过微信、电话、互联网、APP支付服务等“不开会”方式,引导和帮助参保居民缴纳保险费,防止人员交叉感染,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记者徐通讯员戴晓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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