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皇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型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困难,做好工作的稳定性和促进性,根据疫情发展趋势不断进行政策调整,通过对企业和群众进行分类帮扶,提高政策的准确性。
疫情防控期间我国就业应对措施的主要特点在
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国家积极出台的应对措施主要体现以下特点:一是依据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疫情防控期间的就业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应对指南和坚实的规范性基础。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全面推进各项防控工作走上法治轨道,是坚持推进全面法治、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的重要体现。
秒是打破常规这种流行病的突然爆发及其迅速蔓延和广泛传播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很明显,通过遵守规则很难应对这一流行病的严峻挑战。因此,党中央、国务院积极部署和采取创新措施,防范疫情引发大规模失业的风险。例如,这一阶段的企业社会保障缴费减免是为应对疫情爆发而采取的特殊措施,这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史上的第一次。
第三是分类政策相关应对措施充分考虑不同类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企业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大对重点行业和中小微型企业的援助力度,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完善差异化战略,对疫情严重的地区给予特殊照顾。第四是整体协调目前的应对措施基本涵盖《就业促进法》的六个方面,包括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以及就业援助。通过工业、金融、金融、社会保险、税收等政策与就业政策之间的协调联系,各部委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密切合作。综上所述,党中央、国务院在坚决遏制疫情蔓延的同时,协调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在法治框架内不断优化应对措施,打破常规和精确的政策,努力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把握稳定就业的“六个稳定”。
疫情拐点前我国就业促进政策的强化目前,新的皇冠病毒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但我们仍需清醒地看到,全国疫情发展拐点尚未到来,湖北省和武汉市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目前,恢复工作和劳动力仍然必须以预防和控制流行病为前提。从总体上看,在下一阶段仍需遵守分区、分类和分级控制的要求。首先,我们将继续确保重点企业的就业,优先满足防疫物资生产和流通企业的阶段性就业需求。
第二,对于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地区,要加强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和创业工作。同时,要根据不同企业的特点,特别是劳动强度,引导企业做好卫生防疫和检测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主动解决企业恢复生产和工作面临的问题,有序推进恢复生产和工作。
最后,对于因疫情严重需要进一步推迟恢复生产和工作的地区,要继续加强政策倾斜,充分灵活运用各种就业促进制度,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支持和保障。对于疫情严重的地区,在疫情到达拐点之前,可以进一步推广和实施以下措施。
第一,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待遇范围首先,应适当放宽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标准,将《失业保险待遇申请与支付办法》规定的失业人员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60天内申请的期限延长至90天或延长至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结束之日。其次,《失业保险条例》中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应适当延长。如果在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期间失业保险支付期限届满,失业保险将继续支付,直到紧急措施结束或其他停止失业保险福利的法律原因出现。虽然上述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适用范围,但我们可以尝试通过《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五项的总括条款和法定期限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延长的法律原则来证明其合法性和正当性。扩大失业保险待遇覆盖面的目的是为了在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障生命、促进就业的制度功能。
二、落实和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首先,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培训补贴鼓励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通过自主创业或委托,积极组织在职或脱产工人参加网上职业技能培训,并提供相应的培训补贴和补贴第二,推进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要扩大职工培训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应鼓励和支持社会保险公司吸收更多的工人,开展职业培训,为逐步恢复正常生产做准备。第三,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创新职业培训的组织模式,采取全系统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资助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并对参加就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提供补贴。此外,在职业培训补贴的支付方式上,建议打破常规,改变《就业补贴资金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先垫付后补偿”和“信用支付”的补贴方式,允许企业在培训完成或培训计划列出后申请,加快审批和发放时间。
第三,实施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保障中国的《就业促进法》自2007年颁布以来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但实际就业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通信的发展,灵活就业等新的就业形式已经成为常态。目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是重要的就业主体,但绝大多数都没有失业保险或失业补贴。此外,绝大多数灵活就业群体是农民工、下岗工人和其他弱势工人因此,有必要特别考虑和实施对个体企业和灵活员工的保护。首先,对于有意创业的人,应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或优先支持创业担保贷款。第二,对于有就业意愿的人员,可以就近开发与防疫相关的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将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防疫工作体系,在政府统一指挥和分配下参与防疫工作,形成防疫与稳定就业的联动机制。
新皇冠肺炎疫情给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带来了巨大考验随着未来疫情的有效控制和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政策措施的落实,我们将在总结应对疫情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强相应的制度建设。
(作者:林佳: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所研究员,法学院教授;陈景元: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