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桂兰说,宁夏检察机关在依法严厉打击妨碍企业复工和恢复生产犯罪中,准确把握违法犯罪的界限,正确处理依法严厉打击和依法办案的关系, 妥善处理企业为促进复工复产而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满足防疫期间防疫和控制可能涉嫌犯罪的需要,综合考虑企业情况,准确识别社会危害,并依法妥善处理
同时,宁夏实行“少抓细查”的司法理念,谨慎使用强制措施惩治企业人员犯罪应与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相结合。扣押、拘留和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应谨慎使用。同时,要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职能,确保依法恢复工作和生产。(中国日报宁夏记者站胡冬梅摄)
来源:中国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