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商标权案例_临沂市发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商标权案例

|随着1993年1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临近,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临沂市消费者协会在过去的一年里公布了10起典型的消费者权益案件。

1。费县某酒类销售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

2年9月10日,019费县市场监督局查处了费县某市场7家店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喜丰”经调查,该假酒由费县一家酒类销售中心购销。2019年1月6日和2019年9月3日,销售中心购买了196箱“西凤酒”和“西凤酒精品”。陕西喜丰酒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圆形青年就业前凤凰图案”具有专有权,产品外包装和瓶体上印有毛笔书写的“喜丰”字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根据《商标法》,费县市场监督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酒类产品,并处以22000元罚款。

2、临沭县谢牟某虚假商业宣传案

2018年初,临沭县谢牟某通过网上订购和工厂交货方式分销抑菌剂、抑菌凝胶、大豆蛋白粉、谷物粉等产品当事人通过召开订单会议、加入微信群、打印宣传彩页等方式,对产品功效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其中,非法宣传产品在外用保健品的抗菌药物宣传中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经调查,当事人非法宣传销售产品,销售总额106480元,利润96800元。临沭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95万元罚款。1992年8月13日,在“2019网剑行动”中,罗庄市场监管局发现山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猫店“立博官方旗舰店”销售的某一爆炸品强行捆绑捆绑了4件类似产品,并未在商店详细信息页面以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费者该捆绑。同时,作为默认选项,没有取消搭售的选项。经调查,该公司共售出5000件商品,非法搭售产生非法收入1万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搭售商品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罗庄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此案是《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全省查处的第一起非法搭售案件1992年5月17日019,罗庄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周的线下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淘宝店主要销售进口化妆品和预包装食品。在检查时,其线下营业场所经营举报人举报的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和预包装食品。当事人不能当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购货单据等证明材料,也不能提供国家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资格证明材料。经调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网上商店销售食品业务获利12650元,金额68200元。没有中文标签的化妆品销售额达68.5万元,收入12486元。根据《电子商务法》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罗庄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5136元、没收未售出饮料和进口化妆品的行政处罚,并处以105658元罚款。

5、孔牟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利用另一家工厂的名称和地址生产食品

2年9月16日,平邑县市场监督局接到举报,有人在其管辖范围内非法从事肉类食品加工活动。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35名工人正在生产鸭肠串、猪肉串和其他食品。现场产品被假冒为平邑县一家食品公司的名称和地址。经调查,当事人孔牟某尚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证件。根据《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平邑县市场监管局决定没收非法产品,没收46.4元非法所得,并对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使用他人工厂名称和地址的当事人的非法行为处以188,030元罚款。

6、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淘宝店使用格式条款免责声明

沂水县市场监督局接到违法线索移交,称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淘宝店销售花生过程中涉嫌格式合同违法经过调查,该公司在网上商店购买者的必读中称:“产品在真空状态下的保质期为3个月,但由于快递方式暴力,不能保证你当时仍处于真空包装状态。”收到货物时,请务必检查是否有任何损坏...在签收货物后,您将不对发现的任何问题负责!"该公司在强制性阅读中发布了标准合同,要求买方免除其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法律担保责任,违反了《合同违约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局对该公司进行了警告,并依法处以4000元罚款。1992年6月17日,根据公牛集团有限公司的报告,临沂市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司的防伪人员,对梁位于罗庄一景新苑小区的开关插座总成生产现场和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组装生产的“公牛”开关插座产品的包装和产品上标注的“公牛”商标字体和图形与“公牛”注册商标相似。也有双方买卖的“公牛”开关插座产品,包装和产品上标注的“公牛”商标的字体和图形与“公牛”的注册商标相同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临沂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梁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并根据《商标法》处以4万元罚款。

8、临沂市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商业广告

2年7月17日,临沂市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在临沂市食品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中发现,该公司所宣传的产品具有“改善肠道问题、治疗慢性腹泻”、“益气养血、增强血管韧性、降血压、降血脂、增强记忆力、抗衰老、明目、抑制癌细胞”等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这就是误导和虚假宣传行为。微信公众号账户的主体是临沂市的一家食品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临沂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4万元罚款。

9、临沂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经营无证明文件

2年2月4日020、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临沂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公司营业场所的柜台发现一个印有“飘安一次性口罩”标志的袋子(20个)。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口罩的购买文件、供应商资质、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经调查,上述口罩是当事人于2020年1月21日从某商户处购买的(另一起案件已处理完毕)。总共购买了5箱50000个面具。以上产品为假冒产品,总价值13200元,违法所得13195.2元。岚山区市场监管局计划没收非法所得13195.2元,并处以217800元的行政处罚。

10。水果种植者遭受了损失。消费者协会维权

2年5月019日,兰陵县消费者协会镇分会接到赵先生投诉,称他上月从个体户购买了8瓶农药,并于当天将农药喷洒在自己种植的几亩桃树上。几天后,喷洒农药的桃树果实脱落,枝叶枯萎,造成经济损失约5万元。在与经营者多次沟通后,经营者总是拒绝支付赔偿,并说农药标志表明西瓜只被使用。兰陵县消费者协会车圈镇分会的工作人员经调查证实,赵先生购买的农药是真实的。经销商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该批农药进行评估。这批农药是合格的,坚持不赔偿。兰陵县消费者协会车圈分会工作人员指出,经营者销售农药时,未对赵先生提出的用药咨询做出详细说明,应对赵先生的损失负责并提供相关法律规定。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个体户向农民赵先生道歉,并赔偿赵先生经济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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