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年1月13日,在我市2020消费者权益年主题活动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19年侵犯我市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1、尧都区龙净水厂生产的不合格产品
2年9月019日,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当事人生产的瓶装饮用纯净水被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所检测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构成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将处以50000元罚款。
2、洪洞县李*贸易有限公司非法分装生产食品
2年6月019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外地购买“武昌江米”和“益仁米”等大米,分别装入250克和500克袋中,贴上相关标签,在互联网平台上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构成非法分装和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的规定,将没收相关设备和产品,并处以5万元罚款。
3、顾*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侵权商品案
2年2月020日,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3100张“飘安”牌一次性口罩涉嫌假冒。经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声明函对比,认定为侵权假冒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销售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库存货物将被没收,并处以12.5万元罚款
4、吉县Xi *老字号商店没有明码标价,哄抬价格
2年1月020日,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过户办公室的报告,称当事人销售的KN95口罩没有明码标价经查,涉案当事人也有购买口罩的违法行为,每袋15元,每袋6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哄抬价格的违法销售行为。根据该法的规定,最高罚款为12000元。1992年7月019日,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商品质量抽查时,依法对当事人配送的车用尿素进行了抽查。经山东精密产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将处以1150元罚款。
6,耿*银假宣传案
2年9月019日,当事人在襄汾县罗谷广场用面包车通过扩音器宣传该按摩酒是用鳄鱼、虎骨等药材酿造的。使用时,涂抹在皮肤上,具有治疗风湿病和皮肤病的作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
7、禾*卫中心虚假广告案
2年7月019日,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在县和平区以促销商品的形式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发布的商品广告违法,使用的宣传材料不能证明其真实性,也不能提供主要专家的身份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构成虚假夸大和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将处以50000元罚款。1992年4月,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关方面经销的汾酒产品进行了检查,发现有假冒伪劣嫌疑。商标权人(山西兴化村汾酒厂有限公司)认定后,该商品侵犯了“兴化村”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销售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侵权商品将被没收并处以5000元罚款。
9、侯马经济开发区贝*汉堡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年12月019日,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出具的印有“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条款的凭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罚款1000元。1992年10月019日,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货架上销售的“酒精花生”、“油炸方便面”和“百艺酱菜”已超过保质期,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构成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将没收过期食品并处以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