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后医务人员待遇_重磅!四川发文明确提高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快看具体标准!

原标题:重物!四川发布文件,明确提高防疫人员的薪酬。看看具体的标准!

3年11月11日,记者从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昨天,为应对突发冠状病毒疫情,我省紧急指挥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全面实施进一步保护、关心和保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

“预案”明确规定,在应急响应期间,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病原体检测等与直接接触待调查病例(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相关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300元。其他直接参与疫情现场调查处理和患者治疗的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每人每天补助200元。其中,协助湖北医疗队(包括疾病控制和预防)的医务人员在协助湖北期间,每人每天补助600元。

“计划”分为六个方面,从工资待遇、工伤认定和待遇保障、人员倾斜措施、保障医务人员身心健康、加强医务人员服务保障、开展对医务人员的表彰奖励和烈士褒奖关怀

全文如下:

疫情之后医务人员待遇

全面实施进一步保护和关心医务人员若干措施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皇冠肺炎疫情领导小组《关于全面实施进一步保护和关心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年第5号)精神

1、提高防疫人员的工资和待遇

(1)落实防疫人员临时工作补贴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应急响应期内,参与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体检测工作的相关人员,对直接接触待调查病例(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每人每天补助300元。其他直接参与疫情现场调查处理和患者治疗的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每人每天补助200元。其中,湖北省医疗救护队医务人员(含疾病预防控制,下同)在湖北省医疗救护期间每人每天补助600元。[负责单位:省卫生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核增加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额各地要综合考虑相关单位承担的防疫任务、风险水平、绩效贡献、加班加点、派人协助湖北医疗队等因素。对在防疫工作中承担重要责任、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卫生机构,不计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额应适当增加。所需资金应按现有渠道解决。对于确有困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地政府应统筹解决。有关主管部门要引导用人单位改进内部分配办法,重点放在敢于承担、勇于承担重担、加班加点的防疫一线人员,特别是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其中,参加援鄂医疗队的医务人员在援鄂期间的工资水平将提高2倍。(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厅、省卫生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3)落实卫生防疫补贴政策在疫情防控期间,将扩大卫生防疫津贴的发放范围,确保覆盖所有一线医务人员,所需资金将通过现有渠道解决。(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厅、省卫生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2、做好工伤认定和治疗保障

(4)为医务人员开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开辟绿色通道对于新患肺炎或因工负伤的医务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决定是否受理,并可通过网上取证、书面检查、承诺通知等“不见面”方式进行事故调查,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并尽快送达。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医务人员,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卫生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5)及时落实医务人员的工作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的相关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社会保障卡支付到位;雇主支付的治疗费应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卫生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3,落实人员倾斜措施

(6)加强人员选拔和推荐在防疫、控制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在选择国家和省级人才项目时将给予优惠待遇,包括国家一百万人才项目、国务院政府专项补助专家、国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集体)、省级“千人计划”、天府“万人计划”、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人选等。(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卫生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7)落实职称评审倾斜办法参加防疫工作的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现任任期内,可提前一年申请并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或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突出成绩或市级(部门)以上表彰的人员,可不受其工作业绩(专业基本业绩)的限制,申请上级职称评审;受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在任职期间可直接申报参加卫生高级职称的考核或考试;在他目前的任期内申请高级职称时,论文上没有硬性规定。流行病防治中的临床治疗、病历、诊疗方案、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咨询病例可作为成果申请评价,不能参加继续研究。参加防疫和控制经验可视为一年的基层工作经验和当年继续教育学分。参加防疫工作取得的工作成绩和贡献作为奖励项目列入职称评定指标。对在高危地区协助湖北医疗队和防疫的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在现任任期内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单独划一条线(省级资格标准);在现任任期内,申请参加卫生领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免于副高级技术资格理论考试。(责任单位:省卫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8)实行岗位聘用(聘任)倾斜对于防疫一线医务人员,如果符合晋升到岗位级别的条件,在3年内按规定聘用(任命)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任命),享受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的特殊政策。(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卫生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9)加大公开招聘力度医疗卫生机构在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时,对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卫生机构急需补充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生、护士、检验、防疫研究等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简化招聘流程,相关手续可以在疫情结束后完成我们将加紧考试和招聘急需的合格卫生专业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单位可以通过网上面试、考试等方式直接招聘。(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4、维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

(10)维护医疗机构公共秩序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隔离场所等重点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坚决依法严肃查处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责任单位:公安厅、省卫生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11)做好医务人员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咨询工作加强对一线医务人员的心理干预和咨询,成立疫情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开展心理健康评估,加强心理救助措施一线医务人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通过谈心、关怀和问候,密切关注医务人员的思想动态和情绪变化,尽早发现、干预和疏导心理问题。[责任单位:省卫生委员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12)开展健康检查合理安排一线医务人员休息,做好当班医务人员的隔离工作,对当班医务人员进行核酸检测疫情结束后,以市(州)为单位安排一线医务人员进行全面体检,所需经费由原渠道保证。其中,由援助机构选派的湖北、道孚县医疗队成员全部进行定点体检,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安排。(责任单位:省卫生委、财政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13)做好休养工作在不影响正常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安排连续工作15天以上、平均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或患有疾病、孕期过度劳累等影响健康的一线医务人员休息。疫情结束后,应安排长时间加班的医务人员轮流休假。省内一线医务人员可以有额外的5天带薪休息时间,湖北医疗队成员可以有额外的10天。在协助湖北及高危地区医疗队所有成员完成任务后,将统一安排为期两周的定点隔离疗养,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安排。对有突出贡献的一线医务人员,可安排其参加我省高层次专家的集中休假和疗养,以及我省国情国情研究活动。(责任单位:省卫生委、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5、加强医务人员服务保障

(14)保障医务人员的人身保护医疗防护用品应放在防疫控制的第一线,特别是要充分保证指定治疗医院、发热门诊、集中隔离观察点等一线医务人员对防护用品的需求。[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省卫生委员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15)有效帮助贫困家庭联系一线医务人员家属的实际困难,特别是协助湖北医疗队成员的家属,建立台账,提供准确的对接服务。应向行动不便的直系家庭成员提供上门服务,如药品运送和食品运送。开通一线医务人员家属就医绿色通道,并安排专车接送,专人服务。(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总工会、省妇联、省卫生委员会)

(16)增加人文关怀服务建立救助湖北医疗队成员家属吊唁关怀机制,注重精神和物质吊唁相结合,积极开展走访吊唁建立单位或社区干部联系和协助一线医务人员的家庭制度,畅通一线医务人员与其家属的沟通渠道,让一线医务人员与其家属相互支持和鼓励,树立战胜病毒的信心和决心。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教育的关心和帮助。(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总工会、省妇联、教育厅、省卫生委员会)

6,开展表彰奖励和烈士褒奖

(17)开展及时奖励对在防疫和控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记录成绩、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标准分别参照公务员奖励、二等功和一等功执行。(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组织部、财政厅、省卫生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18)做好先进典型的表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防疫工作中出现的先进典型,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省市两级表彰,全面抓,避免重复表彰,市级表彰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卫生委、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19)提高年度考核突出比例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受到集体奖励、集体创优及以上奖励或市(厅)级及以上表彰的医疗卫生机构,当年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分别提高5%、10%被一等功、一等功奖励或市(厅)级及以上表彰的医务人员当年认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该单位当年年度考核优秀比例[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做好烈士褒扬工作依法做好对为防治疫情牺牲的烈士的考核和表彰工作,并做好统筹抚恤和优待工作。被认定为烈士的医务人员的子女,在接受高等教育方面享受相应的待遇。[负责单位:退伍军人部、省卫生委员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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