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审理发现,由于防控新皇冠肺炎疫情的需要,睢县小林镇八角楼村和大浦岭村村委会在八角楼村卫生所门口设立联合防疫值班室,对过往人员进行体温检查,并劝说其返回。
2年2月13日,020,小林镇上天梯居委会五组村民周某乘坐电动车到防疫站。他不听劝告,骑着电动车撞上铁栏杆,推推搡搡值班人员。他把一名值班人员的手机掉在地上,然后从路边捡起一个空啤酒瓶,打在该工作人员的后脸上,造成后脸和牙齿受伤。
199法院认为,被告人周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罪,即阻止代表国家机关行使防疫权的组织使公务员依法执行防疫措施。鉴于被告人周主动向被害人道歉并获得谅解,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周能够主动认罪并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周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目前正处于防疫和控制的关键时期。为了依法审理案件,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证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绥远法院依法指定律师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充分告知和保护被告人享有的所有诉讼权利。与此同时,在远程审判系统的帮助下,开庭将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并保障被告和调查人员的人身安全。

防疫和控制,人人有责睢县法院将严格履行司法职能,依法打击各种妨碍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配合防疫工作,齐心协力打赢这场防疫抗战。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新闻媒体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