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疫情_「法治战疫」“三八”妇女维权普法宣传(二) 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房产问题的六个热点

司法解释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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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霞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他是河南接君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和党支部书记。他从事法律工作已经十多年了。他对民商事案件有独到见解,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和刑事辩护业务。

1、只要不做公证,即使作出承诺,一方也不能拥有另一方的房产

第六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一方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取消赠与,另一方要求继续执行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解释

:未经公证,承诺无效,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要向另一方捐赠财产,需要公证。

2、父母购买的房屋,另一方无权分割

第七条一方父母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如果产权登记在投资方子女名下,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只能视为给子女中一方的礼物,该房地产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用父母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地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其中一个子女名下,则该房地产可视为由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分享,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解读

:父母买的房子已经从普通财产变成了个人财产

3,谁应该支付首付款,离婚后谁应该拥有房子

第十条如果配偶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他/她将用他/她的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他/她将用他/她的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以首付款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双方应协商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而未偿贷款是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婚后的贷款及相应的财产部分。解释

:明确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屋是个人财产,不是婚后共同财产。

4、一方出卖以自己名义登记的共有房屋,另一方难以收回

第十一条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

:如果一方秘密出售房屋,另一方以前可以要求归还,但现在不可能了。

5年,无论婚后个人的房子升值多少,对另一方来说都无关紧要。

第五条夫妻一方婚后的个人财产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解释

:婚后个人财产所得不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以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准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的名义投资于参与房改的房屋。产权应以父母一方的名义登记。如果对方主张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房时的出资可视为债权。

解释:即使某一特定房屋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且未以夫妻名义登记,该房屋在离婚时也不能分割,只能单独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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