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安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指挥部公告第14号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新发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市防控指挥部公告第1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全市所有村(社区)、住宅小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继续实行封闭或半封闭管理,外来车辆和人员受到严格控制相关电网管理员应对进出村(社区)、住宅小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所有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和测量,建议所有人员返回村(社区),特殊情况进行登记。市内部分路段将继续实行动态控制,具体控制方案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视情况下达。上述控制措施的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2、农贸市场、大型超市、药店、星级宾馆等场所继续按照要求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除和杀灭,并控制入场人员,所有测量体温和佩戴口罩的人员要确保安全、秩序、无滞留和无聚集。防疫期间,药品零售企业暂停销售含有可待因、麻黄碱、对乙酰氨基酚、阿司匹林、消炎痛、舒林酸、萘普生、右美沙芬、己酮可可碱和布洛芬的解热镇咳药。对购买解热镇咳药严格执行实名信息登记和申报制度,药品零售企业应指导退热镇咳药购买者及时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快递和外卖将继续实施“无接触”配送,并加强食品投递箱和车辆的消毒。
3。超市、便利商店(杂货店)、农产品商店、餐馆、茶馆、粮油商店、水果蔬菜商店等。一、凡获准拥有“一证两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卫生合格证)齐全并符合防控措施要求的,均获准恢复其经营活动。(1)必须在营业场所的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提示,不戴口罩,不配合测量体温的消费者禁止进入(2)严禁聚集人员,消费者与员工保持一定距离,消费者排队间隔必须超过1米引导消费者购买和外出,鼓励送货上门和电子支付结算(3)员工上岗前必须戴口罩,每天测量两次体温。准备足够的防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防护面罩、红外线温度计、消毒水/酒精、洗手液等。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增加营业场所消毒灭菌频率,保持良好通风,禁止使用中央空调;对于封闭空间,通风功能差,不具备消毒灭菌条件的要主动关闭(4)餐饮服务单位“允许出售不聚集”餐饮服务单位不得在大厅内提供食品。集体晚餐是严格禁止的,只有外卖或外卖食品可以包装和交付。具有餐饮服务功能的酒店不得在餐厅安排集中用餐,所有外卖必须落实。交付将以贴有“食品安全封条”的“无接触方式”进行。单位食堂实行“单人单桌,统一定位,放松间隔,错时就餐”(五)严禁猎捕、收购、运输、销售、发送、加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严禁收购和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病死的畜禽、水产品及其产品。
4。获得卫生许可证并符合预防和控制措施要求的理发店可以恢复经营活动。(1)员工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戴口罩、手套等防护措施,每天两次进行体温监测和登记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每天应进行2次以上的全面消毒,相关物品和器具应逐个消毒。(2)应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实行预约服务,一次只接待一人,不在现场等候,实行快速切割,不洗不吹或使用一次性毛巾(3)应公示服务时间和服务电话号码,不预约,不戴口罩不得接待(4)逐一询问顾客,检查他们的体温并登记。如发现发热等症状,重点区域人员不允许接收,应立即向村(社区)电网工作人员报告。
5、其他加油站、液化气、开锁修理、轮胎修理、洗车等涉及居民生活的营业性商店允许恢复营业,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6、电影院、网吧、KTV、足浴、按摩、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以及服装和珠宝商家,继续暂停营业,直至另行通知时恢复营业。
7。上述个体工商户拟恢复经营活动的,应切实落实防疫和控制的主要责任。恢复经营前,必须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防控指挥部和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并签署防疫承诺。自愿接受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电网职工的监督检查。不符合防控要求或者被举报后发现违法的
8,举报电话:12315,1234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安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指挥部
2年2月15日
资料来源:南安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