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经网2月28日讯-山东证监局近日发布决定,向深圳金智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智昌顺”)和深圳金智昌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智昌生”)发出警示函
经调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金智昌顺持有山东新潮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证券代码:600777)342,757,57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4%2019年2月25日和2月26日,在相关证券机构向贵公司发出违约通知和处置通知后,金智昌质押式回购交易发生重大违约。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200万股质押股份和6600万股质押股份按照协议出售,占公司总股本的1%。
截至2018年12月31日,金枝长生持有新潮能源391,560,3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6%相关证券机构向贵公司发出违约通知和处置通知后,2019年5月30日至7月10日,金枝长生质押式回购交易发生重大违约。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66,391,700股质押股份根据协议陆续出售,占公司总股本的0.98%。
山东证监局指出,上述两家公司作为持有新潮能源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减持股份规定》第四条、第八条,在新潮能源首次强制清算前15个交易日没有提前披露减持计划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规定》第十四条,决定采取监管措施,向金智昌、金智昌发出警示函,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中。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6条:发生下列事件时,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主动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或控制权发生重大变化的;
(2)法院裁定控股股东不得转让其股份。任何股东持有的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依法质押、冻结、司法拍卖、信托、信托或限制表决权。
(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方案;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披露前,相关信息已经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的证券及衍生产品交易出现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199上市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和主导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购买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责令改正;
(2)监管会谈;
(3)发出警告信;
(4)将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录在诚信档案中并公布;
(5)被视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6)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的规定》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出售股份,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实施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转换债券换股、股权互换等减股的,按照本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减持股份的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售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备案。
199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和董事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时间间隔、方式、价格间隔和原因。减持的时间间隔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披露减持期间,主要股东和董事、监事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方案实施后,主要股东和董事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间隔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方案未完成的,应当在减持时间间隔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原文如下:
《关于采取措施向深圳市金智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警示函的决定》
[2020]9
号深圳市金智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截至2018年12月31日,贵公司持有山东新超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超能源)342,757,575股股份2019年2月25日和2月26日,相关证券机构向贵公司发出违约通知和处置通知后,贵公司质押式回购交易发生重大违约。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根据协议出售了200万股和6600万股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
、作为持有新潮能源股份5%以上的股东,贵公司在首次强制清算所持新潮能源股份前15个交易日没有提前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减持股份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规定》第十四条,现决定采取监管措施,向贵公司发出警示函,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中。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1992年2月24日
|关于采取措施向深圳市金枝昌盛投资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2020]10号
深圳市金枝昌盛投资有限公司:
截至2018年12月31日,贵公司持有山东新信391,560,352股相关证券机构向贵公司发出违约通知和处置通知后,2019年5月30日至7月10日,贵公司质押式回购交易发生重大违约。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66,391,700股质押股份根据协议陆续出售,占公司总股本的0.98%。
、作为持有新潮能源股份5%以上的股东,贵公司在首次强制清算所持新潮能源股份前15个交易日没有提前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减持股份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规定》第十四条,现决定采取监管措施,向贵公司发出警示函,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中。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
2年2月24日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