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3月8日报道,随着3月8日国际妇女节的到来,新发肺炎疫情对妇女权益的影响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为此,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近日举行了网上新闻发布会,就新一轮肺炎疫情可能引发的妇女权益纠纷提供相关法律建议。
问:在疫情防控期间,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当事人如何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在疫情防控期间,女性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果因隔离或其他客观因素不能自行报告,其近亲属应代为报告。报案后,及时到医疗机构确认伤情,并保存了现场照片、伤情、医院诊断证明、伤情检查报告等相关证据。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害者也可以向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妇联等基层组织寻求帮助,也可以在证据保留后,向家庭暴力发生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问:在防疫期间或复工之初,怀孕或哺乳的女工是否有权申请减轻工作量或申请家庭办公室?
A:2020年2月2日,国家卫生委员会发布《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儿童和孕妇肺炎的通知》,明确儿童和孕妇易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在流行病期间,怀孕和哺乳期间的女雇员需要企业和社会的特殊保护。女雇员可以通过工作轮换、缩短工作时间和通过与单位谈判的其他方式来稳定自己的工作。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合适的劳动。一岁以下婴儿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
问:在防疫和控制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女性是否可以为了治疗疾病而要求赡养费或婚姻支持?如果丈夫不照顾被感染的配偶,那他是被遗弃的家庭成员吗?
a:中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赡养的义务。赡养是指夫妻在生活中互相赡养和帮助的法律责任。赡养义务体现在丈夫和妻子共同承担日常生活费用这一事实上。当一方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另一方有义务赡养和照顾另一方的生命,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等。在防疫和控制期间,男性应履行义务,为感染病毒的女性当事人提供支持、照顾和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至于是否构成遗弃家庭成员,标准应该是妇女是否丧失独立生活的能力。例如,如果妇女有严重的症状,如无法呼吸,并且由于病毒感染而无法独立离开,如果男性配偶未能履行其应有的赡养义务并且未能照顾妇女,则他或她可能被视为遗弃家庭成员。
问:在防疫期间如何行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感染了病毒,另一方能否以此为由要求改变监护权?
A:探视权的行使应以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础,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在防疫期间,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约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例如,“云访问”可以通过网络视频进行。如果双方在防疫期间不能就行使探视权等事项达成协议,或者探视权不利于儿童健康,直接抚养儿童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待疫情结束后恢复探视权。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以此为由减少或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关于子女监护权的变更,有法定情形需要向法院申请变更子女监护权关系的。如果患绝症肺炎的一方在长期治疗后不能继续抚养孩子或严重损害孩子的权益,另一方可以提议改变监护。但是,是否改变由法院从促进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决定。
(原标题为“如何在流行期间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