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正式实施的第四天,中国证监会再次发出重通知,部分证券业行政审批项目将被取消或调整。
3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更新发布了《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就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及其他与新《证券法》有关的事项发布了公告。
对于证券公司来说,这一消息意味着证券业将面临审批事项的“减负”。今后,许多原本需要提交证监会行政审批的项目将在事后备案,这将从机制上提高券商的效率。但同时应注意的是,两项业务将纳入经纪业务审批范围。
中国证监会表示,根据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部分证券公司行政审批项目将被取消或调整。取消相关行政审批项目后,中国证监会将加大对过程检查和事后检查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相关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来说,有6项被取消或调整
一、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的审批改为备案后管理。
第二,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批也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第三,对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参与证券机构的审批也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第四,保荐机构的注册将纳入证券公司的审批业务范围。
第五,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也纳入证券公司审批业务范围。
第六,证券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批准合并和分立。本项目名称变更为“证券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批准合并和分立”。其中,取消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上述六项的申报要求将附在本文件末尾
此外,自2020年3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新《证券法》取消的证券公司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项目取消或调整的后续管理和衔接按照公告确定的方式进行。金融咨询机构从事取消保安服务行业的审批,而不是事后备案管理,以发布的相关规则为准。
同时,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实施注册后管理。
3年4月4日晚,证券业协会还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评级机构发出了《证券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本通知,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向协会登记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人员,应当按照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从业人员无需申请取得资格和执业证书。
名员工在六个类别中注册:一般证券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证券投资咨询(其他)、保荐代表人等根据员工的实际业务类别和相应要求进行登记,同一员工只能登记为一个类别。
证券业协会表示,如果一个机构聘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如果该机构或其员工在注册时有欺诈等违规行为,该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该协会将暂停受到“暂停执业”纪律处分的雇员的注册对受到刑事处罚、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或者受到协会“终止执业”纪律处分的员工,协会应当注销其注册。附
:新《证券法》取消或调整的证券公司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一、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的审批改为备案后管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证券公司设立或者收购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设立(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备案情况说明,包括营业场所基本情况、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包括工作经历)、系统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和授权分公司经营范围的文件;(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证明;(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6)合规总监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证券公司收购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收购协议、近三年合规经营管理情况说明书、分支机构客户处理情况说明书、员工安置情况说明书、系统连接等情况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的公告证明。
证券公司应妥善处理分公司客户资产,结清分公司业务,终止业务活动,并在上述工作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三)分支机构客户资产处置、证券业务结算及业务活动终止的说明;(四)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的公告证书;(五)合规总监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审慎履行职责。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符合《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条例》(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年第17号)有关规定的分支机构的,应当核发(换)证或者吊销许可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
二、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批改为备案后管理。
证券公司聘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情况说明;(二)公司的决策文件和相关决议;(三)相关人员符合任职资格的证明文件;(四)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五)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证明
符合任职条件的文件包括:就业状况登记表、身份证明、学历和学位证明、最近3年的个人诚信声明、最近3年任职单位的评价意见;董事、监事还应当提交证券公司或者股东单位的推荐意见;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提交符合证券从业要求的证书;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长人员还应提交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资格考试证书和最近3年担任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审慎履行职责。发现有关人员不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换。
第三,对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参与证券机构的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参与证券机构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决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声明、公司资本充足性声明、风险控制指标模拟计算以及《设立、收购或参与境外证券机构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50号)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九项文件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审慎履行职责,发现证券公司在境外证券机构的设立、收购或者参与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和参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
第四,保荐人注册并纳入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
第五,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纳入证券公司审批业务范围。
第六,原项目名称:证券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合并和分立审批。调整后的项目名称: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变更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合并、分立审批。取消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中国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相关事项,不涉及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自相关权利确认登记之日起)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提交《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文件、主体资格文件和专项文件
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备案情况说明(包括章程变更原因、内容及新旧对照表)、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议案
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涉及变更公司名称的,还应当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涉及设立非证券类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控制指标模拟计算的说明,并抄送子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跨辖区迁移的,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抄送迁移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99证券公司通过子公司增加或者减少业务范围的,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审慎履行职责,发现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股权相关事项不符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条例》(证监会令第156号)和《实施条例》相关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证券公司变更章程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督促证券公司及时更新监管体系中的相关信息,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换证(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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