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情况变化_疫情之下,用人单位能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是一家建筑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员工。2017年8月,公司发布了重组计划,将重组为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计划的员工安置部分规定,所有现有在职员工将进入重组后的新公司。建筑公司于2017年11月完成重组。2018年3月,公司宣布了组织调整、减员增效的实施方案。它决定精简部门,裁员50%,并要求员工竞争工作。甲方回复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双方未达成一致。2018年6月,建筑公司向方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内容为:“……由于公司经营困难,连年亏损,无法支付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在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过程中,您没有参与就业竞争,也没有就调整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我将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在庭审中,建筑公司声称,由于企业重组,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甲方不同意竞争该职位。公司及其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终止。

法院认为,首先,虽然建筑公司进行了重组,但在之前的重组计划中明确规定,所有现有在职员工都进入了重组后的新公司,因此重组本身并不一定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次,在劳动者的权利和待遇没有得到改善的情况下,建筑公司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成本过高,这不是重组的结果,也不是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结果。第三,建筑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所述的原因没有提到改制的原因。以上种种表明,建筑公司终止与方劳动关系的实际原因是经济上的。其旨在裁员和提高效率的组织改革实际上是其自身行为,而不是企业重组的必然结果。因此,与方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法院最终裁定建筑公司的解散是非法的,并命令付款人为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赔偿。第

号法官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因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人单位不能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公司的重组确实是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但是,根据公司的改制方案“本岗位现有员工全部进入改制后的新公司”以及公司与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公司的改制并未妨碍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建筑公司与方解除劳动关系是非法的。在

新皇冠肺炎疫情下,许多企业由于政策、人员、供应链等原因无法正常恢复工作。同时,由于经营成本和现金流压力,经营困难可能导致大量裁员。在终止的原因中,企业可以强调,新的皇冠肺炎疫情导致“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司法实践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这类企业的解散:第一,疫情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这里所说的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条件的重大变化,是指客观条件的变化,如不可抗力或劳动合同订立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无法预见的、不受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主观意愿影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如疫情下形成的不可抗力或因政策影响导致用人单位停工等。;二.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与未能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上述变化是否导致双方未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全部或主要条款,或者继续履行是否会对用人单位的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明显不公平并最终影响劳动者的长远利益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过协商;四、用人单位终止行为是否履行工会通知等程序性要求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期间稳定劳动关系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精神,在疫情下,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不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停工或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整工资、轮换岗位、缩短工作时间等。 ,也可与工会或工人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工资这里建议雇主和工人应该同舟共济,稳定劳动关系,尽可能避免大规模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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