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禁令_【通告】尖山公安分局关于六起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禁令冲闯居民区防疫检查点被依法处罚典型案例的通告

最近,尖山市公安局严格执行省、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预防和控制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加强居民区出入控制的有关通知要求。加大对疫情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连续六次违规闯入居民区防疫检查站的违法行为。

1年2月21日、2020年2月21日,尖山区居民张某、梁某饮酒后谎称住在17栋,不听防疫人员劝阻,强行进入石楠区17栋朋友家中饮酒,梁某拒绝戴口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张某因拒绝执行紧急状态下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被判处10天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五十条,梁因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被判处行政拘留10天,罚款200元。

2年2月24日、2020年2月24日,尖山居民刘拒绝配合做好防疫人员的登记工作。刘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跟随其他车辆进入尖山区杜勒里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刘因拒绝执行紧急状态下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被判处行政拘留五天,并处500元罚款。

3年2月19日和2020年2月19日,尖山区居民侯某在没有出入境证明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区13号地块,并威胁防疫人员与武汉回归者饮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侯因寻衅滋事被判处行政拘留五天。

4年2月22日、2020年2月22日,尖山区居民邓某拒绝配合防疫人员登记,强行进入尖山区春辉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邓某因拒绝执行紧急状态下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被判处行政罚款200元。

5年2月27日和2020年2月27日,尖山居民江牟某无证驾车进入尖山区南山C区,被防疫人员劝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鉴于该人被劝阻不要主动制止违法行为,他拒绝执行紧急状态下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并裁定对姜谋谋给予行政警告。

6年2月27日和2020年2月27日,尖山区翠丰社区居民姚某在进入社区时拒绝向防疫人员登记。公安机关对他的监护人余某进行了训诫,因为他患有精神疾病。

在此,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公众严格遵守社区防疫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防疫人员,切实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6年2月27日和2020年2月27日,尖山区翠丰社区居民姚某在进入社区时拒绝向防疫人员登记。公安机关对他的监护人余某进行了训诫,因为他患有精神疾病。

在此,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公众严格遵守社区防疫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防疫人员,切实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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