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例回顾去年6月10日10时,一名30岁的妇女姜驾车外出寻找丈夫李某。在密云区某处开车时,姜看到丈夫李坐在石女士驾驶的灰色丰田车里。为了迫使汽车停下来,姜某用头撞上了丰田汽车的尾部,导致施女士的汽车失控,撞上了路边的护栏,并与一辆朝同一方向行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两辆车在停车前都打破了路中间的中央分隔带。
经鉴定,李某、史在事故中均受轻伤。丰田汽车和重型半挂车总共遭受了超过13.8万元的损失和救援费用,公路设施也遭受了价值1.5万元的损失。检察机关认为,江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对其提起公诉。
蒋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5个月。
199一审法院认定,江无视国家法律和交通安全,故意在公路上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其他车辆失控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和人员受伤,甚至危及不明车辆的行驶安全。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法处罚。因自首认罪,依法减轻处罚。一审认定姜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5个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以上。在
199的一审判决后,重型半挂车的经营者提出上诉,希望二审法院修改判决,以支持除了车辆损失之外,由于车辆关闭造成的45,000元损失。北京市第三中学审理199案件后,认为上诉人关于停电损失的主张没有根据,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时冲动,导致他人死亡而不顾
将最终等待法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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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持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