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SASAC了解到,为了有效缓解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我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将对中小企业减免部分租金。
记者了解到,此次可享受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是租赁业主自有国有资产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发〔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中小企业出租国有资产主体所有的场所用于生产、办公、经营配套等经营活动的,应当根据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减免。其中,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出租国有资产经营主体所有房屋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1至3个月。2020年2月,市属国有企业对租赁其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免收租金,3月和4月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减半收取租金。
对于减租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中小企业,实施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给予支持在实施初期,主体已经出台了自己的减免政策,应做好政策衔接,并与中小企业租赁解决,但减免标准不应低于本通知的要求
国有资产经营性用房存在间接租赁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减免政策转租人在本条范围内的,视为出租自己的营业场所。分租户不在本条实施主体范围内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对实际运营租户实施减租和免租。记者
了解到,符合条件的承租企业直接向出租方提交救助申请(在疫情期间,应尽可能避免人们聚集,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提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人和实际经营承租人的证明材料等。)根据内部决策程序,实施单位应制定减免税审批制度,明确审批单位、流程、时限,及时审批租赁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批后,实施主体应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承租人,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救助结束后,实施主体应逐一记录并建立档案。
本报记者赵荣昌张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