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2月14日020,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归国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要求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所有归国人员到达北京后应在家中或观察14天。拒绝接受入户观察、集中观察等防治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在返回北京之前,你必须事先向北京的单位和你居住的社区(村)报告。

那么,北京市新皇冠病毒性肺炎防治办公室发布的上述通知,特别是所有返回北京的人员留在家中或观察14天,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北京悦诚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发表的文章《医学观察》?家庭观察?周海华律师在《防疫检疫措施的常见错误》一文中认为,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3条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的场所或者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为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检疫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其所在单位在检疫期间不得停止支付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策机关决定并公布。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应急处置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应当疏散或者隔离人员,传染病疫区可以依法封锁。“
我认为这两条规定不能作为所有回国人员在到达北京后留在家中或观察14天的法律依据。原因如下:第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实施的隔离措施是针对a类传染病发生地特定区域的人员,不适用于返回人员其中,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已按法定程序纳入乙类传染病范围,已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因此,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规定,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的特定区域隔离人员,但本条显然不适用于返回北京的人员。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行政法规。《条例》第33条规定的隔离措施是限制个人自由的强制性措施。本条规定的“隔离”仅限于具体“法律”级文本中的相应人员。“隔离”的范围不应无限期地扩大到所有人员,也不应用作返回北京的人员14天在家隔离的基础。第
号《立法法》第8条规定,只有限制个人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和处罚才能颁布。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不能创设新的措施来限制人身自由,否则就超越了行政法规本身的立法权限,应该是无效的。但是,如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中规定的“隔离”措施可以追溯到“法律”层面的具体规范性文件,如《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那么这里的“隔离”也应该适用于与“法律”层面的具体规定相对应的具体人员,而不能无限期地延伸到所有人员否则,就会出现行政法规的形式和实质规定了超越立法权限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情况。通过检索法律条文,“隔离”一词适用于包括传染病患者、病原体携带者、疑似患者、前三类人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特定地区的人从适用“隔离”的人员中也可以看出,对某一类人员是否采取“隔离”措施并不是随意决定的。它有其科学基础和必要性,不能随意扩大。
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的适用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机关所在地已经“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如果该地区不处于“紧急状态”,则行政处罚没有适用的先决条件。

总之,我个人仍然认为,要求所有返回北京的人被“隔离”14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所有外来人员采取隔离措施有助于控制传染病,但这一政策显然违反了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不是明智的选择。此外,这项政策还揭示了一种歧视和恐惧。一个公正、开放和健康的社会不应该制定这样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