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间,西城区司法局法律顾问组向大家解释了因故意隐瞒或谎报重点疫情信息而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件:
起案件-
苟某,长期在武汉工作,最近已返回住处,拒绝执行当地肺炎防疫指挥和处置工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重点地区人员需到社区(村)登记”。并主动隔离居住”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的日程和活动,编造虚假信息,故意隐瞒自己发烧咳嗽等症状,欺骗调查和来访人员,并多次主动与周围人群密切接触尤其糟糕的是,郭台铭故意隐瞒儿子随他从武汉回家的事实,他的儿子也多次搬出,并与群众密切联系。目前,郭台铭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
案例分析:在
案例中,苟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行程,虽然出现发热、咳嗽等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症状,但仍积极联系周围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当地省市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指挥部的通知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他严重干扰了疫情的预防和控制,涉嫌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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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杀人、爆炸、释放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和其他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年《刑法》第115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放火、杀人、爆炸、释放有毒、放射性、传染性疾病病原体或其他物质,或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预防控制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依照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案例2
杭州西湖区某住宅小区业主钟某于2019年11月将其房屋出租给武汉居民蔡某1月22日,蔡牟某的母亲从武汉来到杭州看望女儿。1月26日下午,这对母女在一家购物中心购物。1月30日,这对母女被诊断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这两人现在正在西溪医院接受隔离治疗。
案例分析:在
案例中,房东钟谋谋知道蔡谋谋的母亲是来杭州的重点疫区人员,但未能履行主动报告义务,造成一定后果。他涉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5日以下行政拘留处罚。公安机关将根据有关法律进一步查处蔡某及其女儿可能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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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如果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应急工作
2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4条规定:突发事件中需要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疗措施时,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拒不配合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法。
第51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迟报或者谎报,阻碍应急处理人员履行职责,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