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判地点
2年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法院举行公开审理被告人张某妨害公务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1个月隆安县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经审理查明,2月8日晚,被告人张驾车将其侄儿送回隆安县镇的一个居民区时,两人想不戴口罩直接进入居民区,防疫检查站工作人员劝阻。工作人员要求张配合检查,但他拒绝了,并辱骂和威胁防疫人员。他还辱骂并推搡前来劝阻他的值班警察。他还试图摧毁防疫岗哨前的岗哨,当场被制服。
2年1月13日,隆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涉嫌妨碍公务的犯罪嫌疑人张,并于次日依法提起公诉。

龙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张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重处罚。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后五年内犯有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的,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的供述、定罪和悔悟,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11个月。
隆安县法院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