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在新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中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为有效控制新冠状病毒疫情的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争,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处非法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防治的意见》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和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或者颠覆国家政权罪处罚
2、病毒感染、疑似病毒感染必须自愿接受隔离、隔离和治疗拒绝接受或者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故意或者过失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规定处罚。
3、病毒感染者和疑似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应按要求在集中医疗观察点接受医学观察,如不服从管理,应依法强制执行;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处罚
4、病毒感染者或疑似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来自重点疫区和来自或去往重点疫区的人员在赫章停留时,必须遵守在家中和指定地点隔离14天的规定,不得外出活动。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措施,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确诊病例的地区(村、社区)人员到赫章后必须立即主动向当地乡(街道)、村(社区)报告;病毒感染者、疑似病毒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必须积极配合调查。因违反保密、拒绝调查、逃避隔离等防控措施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处罚。
6、被检查人员必须配合重点路段、部位和场所的防疫检查,对拒绝配合的,如出言不逊、辱骂、拉扯工作人员、故意拖延和逃避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故意损坏防疫检查站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调查、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7。编造虚假疫情,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故意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处罚
8、在防疫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管理、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从重处罚非法经营罪。
9。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具备保护和治疗功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护产品和材料,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或借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特此通知
赫章县人民法院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赫章县公安局赫章县司法局
2年2月15日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