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肺炎来势汹汹的分析_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的法律问题分析(二)——法律规范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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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肺炎来势汹汹的分析

北极星固体废物网络新闻:总则

1第一责任人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应为第一责任人,并认真履行职责,预防医疗废物引发的传染病和环境污染事故“

2”制定应急预案,监督《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8条的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立监测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监督和实施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3培训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的培训《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以防止他们遭受健康损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6登记台账”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12条按要求保存:“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式、最终去向和处置人签名等内容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

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减少危害,为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助和现场抢救;同时,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或者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场所倾倒或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与其他废物和生活废物混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或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严禁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医疗废物必须水路运输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水路运输。

禁止在同一运输车辆上运输医疗废物和乘客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特别规定

除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也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作出了特别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设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设立危险废物标识“

医疗废物为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文件的要求设置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数量和危害的措施以及储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措施危险废物管理方案应当报危险废物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项目或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如有重大变化,应及时申报“

3医疗废物临时贮存设施和设备应按要求建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17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临时贮存设施和设备,不得露天贮存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设施和设备应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贮存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临时贮存设施和设备应定期消毒和清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8条第1款第

项的要求,

4分类收集和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进行分类禁止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处置的危险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9第39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实施医疗废物分类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1)根据医疗废物的种类,将医疗废物分为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容器标准和警示标志规定》的包装或者容器;

(2)在盛装医疗废物之前,应仔细检查医疗废物包装或容器,确保无损坏、泄漏或其他缺陷;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创伤性废物、药物废物和化学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药物废物可与感染性废物混合,但应在标签上注明;

(4)废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毒性药品和其他药品及其相关废弃物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执行。化学废物中

(5)批废弃化学试剂和消毒剂由专门机构处置;

(6)当批量含汞温度计、血压计等医疗器械报废时,应由专门机构进行处置;

(7)医疗废物中的培养基、病原体标本和菌株、有毒物种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应先在生产场所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作为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8)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传染性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9)隔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双层包装并及时密封;

(10)放入包装或容器中的传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和破损废物不得取出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产生医疗废物的场所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书面说明“

此外,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年第206号)有专门的一章规定了重大传染病期间医疗废物处置的特殊要求。其中,“分类收集和临时贮存”的要求是:

”6 . 1 . 1医疗废物应由专人收集并双层包装,包装袋应特别标明为高传染性废物

6.1.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场所应当是专门人员贮存和管理的专用场所。不得与一般医疗废物、生活垃圾混合使用。临时储存场所应每天早晚用0.2%-0.5%过氧乙酸或1000毫克/升-2000毫克/升含氯消毒剂喷洒在墙壁上或拖地消毒一次。“

5制定收集和贮存污染防治措施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类别放置在防止尖锐物品泄漏和渗透的专用包装或密封容器中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和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容器的

标准和警示标志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原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卫生部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2008),以规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的标准

6贮存期限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保护措施,且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原批准营业执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16条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临时贮存设施和设备,不得露天贮存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

”是指中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将医疗废物临时贮存期限限定为“不超过2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的情形同时,生态环境部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技术指南(试行)》进一步将临时贮存时间缩短至“不超过24小时”

7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的控制限值,该标准明确规定“设有感染性病房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将感染性病房污水与非感染性病房污水分开”来自传染病房的污水和粪便只能在消毒后与其他污水混合。《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医疗污水和城市污水肺炎的监管的通知》(环办水湖函[2020年第52号)指出,“在疫情发生的地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中心等)。)接受诊断和治疗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临时隔离场所和研究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按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导则》([医院2003年第197号)、《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2013)、《新型冠状病毒污染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该文件为52号文件附件)等相关要求,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没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医院,应根据《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和《医院污水处理技术导则》,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污水处理池(池),并采取加氯消毒、过氧乙酸消毒等措施。加强对医疗污水消毒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医疗污水排放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要求,就地处置产生的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易造成伤害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医疗废物应进行消毒和销毁。

(二)可以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消毒后不能焚烧,集中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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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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