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东方猛犸报》记者吴晓/吐温
2年17月,新浪微博博主周帆发布了一段关于一名妇女戴着手铐辨认现场的视频,视频中的文字写道:“妇女们戴着镣铐,戴着面具在街上游行。”视频发布后,在网民中引起了激烈的讨论。不知原因,网民们冲向当地警察,指责他们做了错事,甚至“开始责骂并解雇”警察。这位

博主断章取义地发布了这段视频,将身份识别场景展示为一场游行。根据漂浮的周帆发布的视频内容,几名警察带着一名戴着手铐的妇女在流行病防控点的身份识别现场工作。在视频中,这位女士说:“你出去的时候没有戴口罩。”然后警察说:“我没问你这个,我是不是打了员工并抓住了他们的衣领?”
这段视频的内容很明显是警察正在辨认现场,那么为什么周帆的博客说“妇女在街上游行时不戴面具和镣铐”?这段视频的全部内容是什么?根据录像片段,记者发现该视频与前几天发生在贵州省罗甸县的“妇女拒绝配合防控工作,强行碰撞卡位出镜”案件极为相似。
通过罗甸县公安局的官方微信公开号码,记者2月12日发现,罗甸县公安局通过其官方微信号“平安罗甸”发布了关于此事的案例报道相比之下,浮动周帆博客发布的视频是案件的一部分警察已经恢复了真相。这名妇女因强行打卡而被拘留,没有戴面具。
《平安罗店》手稿中说,2月11日11点左右,县龙平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有人在滨江新区的防疫卡点闹事。接到报警后,特警队赶到现场,将闹事者黄某移交给龙平派出所处理。经过派出所民警的批评教育,黄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坦白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原来,当天11: 00左右,黄没有戴口罩,从龙坪镇滨江新区走出小区。在社区的防疫卡点,现场工作人员告诉黄,他需要在出门前登记信息、测量体温和戴口罩。黄不配合,被迫退出社区。大约5分钟后,当黄从社区外返回防控卡点时,工作人员要求黄按照政府文件的规定戴上口罩后才进入。黄在没有戴口罩的情况下,再次强迫现场工作人员与他相撞,抓住并撕扯工作人员,将他们扔在地上,踢开政府的防疫和控制警示牌等。,妨碍现场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黄随后被依法行政拘留。警察证实这是现场的鉴定。如何删除170,000个广播?
针对这一传闻,记者于2月17日联系了事发地罗甸县公安局龙坪派出所。一名警官说:事件发生在2月12日,警方已经处罚了这名妇女。警察在街上给这名妇女戴上手铐,实际上是在辨认现场,而不是在网上张贴的“戴着镣铐游行”。
后来,当记者打开周帆的微博时,他发现标题为“女人们戴着镣铐戴着面具在街上游行”的视频被删除了。然而,这种断章取义的微博带来的负面影响依然存在,一些博客作者散布的极端言论依然存在。对此,博客作者慈一龙奎152表示:“在删除帖子之前,它被转发给了2000多人,播放了17.9万次,执法人员的形象受到了损害。一旦删除?”在
199疫情下,每一个谣言都在增加社会负担,都会在群众心中播下偏见的种子。如何删除它?截至发稿时,记者看到周帆的微博仍在更新内容。[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投掷虚假爆炸、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威胁放火、爆炸或投掷危险物品扰乱公共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害、警报,或者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上述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两高”: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在信息网络上编造虚假信息、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组织或者教唆人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制造事端、造成严重社会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