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出入管理规定_防疫期间,出入小区能否拒绝登记个人信息?特殊时期必须配合

疫情期间出入管理规定

在持续的疫情防控期间,大多数社区采取措施对外来人员进行严格的调查和个人信息登记。所有返回的居民都需要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从哪里来和去哪里...几乎所有的个人身份信息都包括在内。

保护个人信息。公民在防疫期间是否有权拒绝登记个人身份信息?

[法律提醒]

公民和组织可以拒绝提交以此形式收集的个人身份信息,但他们还必须区分授权收集实体、特定收集对象和非个人信息的收集内容。

1。从权利主体的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民个人信息收集主体仅限于国务院卫生部门授权的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防疫、防病为由,未经被收集人同意,收集或者使用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从收集对象来看,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标准,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仅限于确认、怀疑、密切接触等重点人群,一般不针对特定领域的所有人群,防止在特定领域形成事实上的歧视人群

3,在信息内容方面,我们还应该区分公民个人信息和不属于个人信息的大数据信息。无法处理以识别特定个人且无法恢复的数据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例如,反映疫情总体情况和区域分布的疫情地图,以及基于大数据信息的春节期间特定城市人员流动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

同时,所有有权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都有责任为所获取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确保信息安全。单位和社区还应妥善保管收集到的与疫情有关的个人信息,不得随意泄露或传播。

此外,非法披露和传播包括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或密切接触者在内的个人信息也是非法行为

[条款及相应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

自然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获取并保障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交易、提供或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的调查、检查、采样、隔离和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防治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及时掌握和处理本单位可能引发社会治安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应按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十条传染病爆发或者传播时,街道、乡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收集和报告疫情信息,分散人员,落实公共卫生措施,向居民和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有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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