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企业防控措施_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型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应对新皇冠肺炎疫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0〕11号

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甘肃有关单位:

《支持中小微型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应对新皇冠肺炎疫情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情况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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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已公开发布)

支持中小微型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应对新皇冠肺炎疫情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切实我们大力支持中小微型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中小微型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在赢得新一轮肺炎疫情防控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一揽子政策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以下措施

1、确保企业有序复工和恢复生产

(a)分区政策,分类指导企业有序复工和恢复生产从分类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现实性出发,准确制定区划政策,分类引导企业有序复工和恢复生产如需复工复产,则涉及防疫、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经营、医用材料和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饲料生产、市场流通和销售等国民经济和民生领域。,以便集中精力改善保证条件,保证正常生产,尽快恢复工作和生产。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要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责任,制定防控计划,强化防控措施,尽快达标投产。尚不具备复工条件的,应当以防疫控制为主,掌握防疫形势和时机,防止仓促盲目开工。符合条件的,应当恢复工作和生产,并坚决消除恢复工作后因防疫措施不到位造成的疫情蔓延。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注重细节和事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委员会、省人民机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和农村厅负责列出的第一个人应为牵头单位;市政府和州政府负责实施,下文将不再一一列举)。

(2)建立重点企业联络制度市、县政府要向重点企业派出联络员,指导企业制定“一个企业、一项政策”的疫情防控计划,确保防控机制到位、人员调查到位、设施材料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宣传教育到位,督促企业配备消毒剂、温度枪、温度计等材料,向员工发放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品, 并按程序向本辖区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恢复工作和生产。优先解决口罩、防护服等紧缺物资生产企业遇到的机械、劳动力、资金和原辅材料供应不足等问题,督促其全力生产。(负责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

(3)加强对回归工作和回归生产要素的保护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好职工复工、原材料供应、材料运输、口罩、消毒用品、温度计等物资保障防控难题。密切监控经济运行,重点关注疫情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和影响,积极协调解决防疫产品生产企业在项目前期和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发布符合本省生产条件的企业信息,并对生产情况实施日常监控制度切实保障防疫应急物资和日常生活必需品的运输,落实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惠便捷通行。确保中小微型企业在省内的原材料生产、产品运输、医疗用品中转和医疗用品配送等重点运输(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省劳动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和卫生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民社会福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等)

2、完善融资服务

(4)灵活安排展期贷款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滞留的企业,在疫情期间,不得非法抽逃贷款、切断贷款或压贷,不得非法降低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等级,不得任意压低贷款规模和信用额度。对于受疫情影响且近期贷款到期的企业,银行应主动与客户协商,灵活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提前安排贷款展期或展期。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少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帮助企业度过难关。(省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行和保险监管局等。)

(5)降低融资成本银行采取“一条线、一项政策”的方式,灵活制定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型企业的减免利息和费用措施,积极组织复工复产,扩大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鼓励上述2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免收贷款利息,200-500万元按贷款市场报价(LPR) 50%计息,500万元以上按贷款市场报价(LPR) 80%计息,并免收其他贷款费用(分管省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行保险监管局等)

(6)提高融资便利性金融机构应积极满足企业合理的信贷要求,简化贷款审核流程,提高贷款效率。对于首次贷款企业,鼓励银行机构根据上一年度经营状况和现金流量给予合理信贷,提高首次贷款比例。(分管省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行保险监管局等)

(7)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享受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融资支持的国家防疫重点担保企业,在中央政府按规定提供贴息的基础上,省政府将按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融资利率的40%贴息。对于由金融机构根据最新公布的不高于贷款合同签订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信贷支持的省级疫情防控重点担保企业,省级财政将给予不超过一年期优惠贷款利率50%的优惠。(负责省财政厅)

(8)支持供应链融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融资产品的深度创新,推进订单融资、库存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动产融资服务通过供应链核心企业的货物或债券质押,向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增级融资贷款,降低供应链融资成本。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果供应链核心企业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和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甘肃银监局负责)

(9)设立中小微型企业专项贷款在各级政府和银行的共同管理下,实行专款专用、提取偿还、封闭运行的制度,确保三年内贷款规模达到1000亿元。(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行保险监管局、省工商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

(10)加强省级应急循环基金的使用优先保障传染病防治、城市经营、群众生活和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和重点工程建设的应急营运资金需求省级重点防疫企业对应急周转金的需求将从原来的水平降低20%。根据省级疫情防控重点,确保企业应急周转金需求,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扩大应急周转金规模(负责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督局、省金融控制集团等。)

(11)降低企业保证率充分发挥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率,担保率降至1.5%以下对防疫、保市、保民生、建国计民生、建重点工程所必需的中小微型企业,保证率降低到1%以下2020年上半年融资担保金额不低于上年同期。对于无还款能力且损耗率不超过10%的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适当延长恢复期限,符合核销条件的,应按照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分管省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行保险监管局、省财政厅等。)

(12)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对于已经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如果借款人患有新的冠状肺炎,他可以向贷款银行申请延期还款。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财政部门应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个人和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型企业在申请风险担保贷款时将得到优先支持。(负责省人民社会事务部、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行、保险监管局等。)

(13)加强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开展入户对接,准确服务中小微企业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的情况和对金融服务的逐户需求,实现企业需求和金融供给的准确匹配和高效转化。按照简化程序和特殊操作的原则,金融机构开辟了快速审批渠道,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金融服务。(分管省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行保险监管局等)

3,努力稳定就业

(14)稳定企业就业对于因劳动力缺乏而无法重返工作岗位和恢复生产的中小微型企业,各市州应做好就业替代计划,加强地区间劳动力供求关系。被保险的中小微型企业,上一年度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未下岗或少下岗的,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可以返还。对于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复工、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上一年度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中小微型企业,其退保标准可根据全省6个月月平均失业保险费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实施期将于2020年12月31日结束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新吸纳本县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中小微型企业,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和补偿。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在城市实施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将给予适当补贴。(省人民社会事务部、省财政厅等。)

(15)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实行灵活就业政策后,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工资协商、调整工作时间、轮岗、在职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省人民社会福利厅负责)

(16)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型企业,不裁员、不裁员,确无能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暂缓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延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疫情发生后一年,逾期罚款在延期支付期间免收。企业不得影响被保险人的个人权益(分管省人民社会福利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

(17)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可申请简化手续,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可达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省缓缴条件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企业效益提高后,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视同正常连续存款。未按月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视为正常的补缴连续缴存。(省住房和建设厅、省人民社会福利厅等)

(35)依托政务网和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为企业提供在线服务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实现供需准确对接组织开展“企业微观课程”在线培训积极鼓励广大中小微企业参与网上培训,为中小微企业输送政策、技术和管理人才。该组织推荐了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声誉的平台组织,这些组织可以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在线培训服务,并提供高质量的课程视频等数字资源,通过视频向企业解释当地的优惠政策。(分管省劳动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36)加强监督评估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防疫期间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抓实抓好落实工作,切实增强企业的收购意识。在检查省政府研究颁布的打赢新一轮肺炎疫情防控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时,应将该措施纳入监督评估范围。各级政府应将实施情况纳入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第三方评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监察厅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在发布《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2011〕300号)时确定的中小企业在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国家已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的,应当遵循国家政策。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如本文具体办法有明确时限,以本规定为准,政策措施不再因该省新皇冠病毒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而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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