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的证券开户_东北证券前稽核审计部总经理违法炒股被罚没140万

中网财经1月8日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信息,中国证监会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兼员工监事陶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东北证券代码:00068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查处了陶琪非法买卖股票的行为。经调查,发现陶琪有以下违法事实:

陶琪自2004年5月起在东北证券工作,2004年11月19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担任东北证券审计部总经理,2013年12月至中国证监会调查期间担任东北证券员工监事

李某是陶琪的直系亲属。他的证券账户于2010年11月17日在国鑫证券长春解放路营业部开立。相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是同名的交通银行账户。上述账户资金主要来自陶琪2010年11月17日至2014年10月10日,“李某”的证券账户实际上由陶琪控制和使用。该账户的交易由陶琪决定并执行,委托下单电话号码为陶琪通常的手机号码和办公室电话号码。

2010年11月17日至2014年10月10日期间,陶琪利用“李某”账户非法交易“龙华节能”等股份,交易金额71,546,814.98元,利润700,402.8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的就业证明、员工登记信息、账户交易流程和资金流向、询问笔录、听证笔录等足以确认的证据。

陶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证券法》第199条,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陶琪违法所得700,402.86元,并处罚款700,402.86元。

199《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他人名义持有或者买卖股票,不得接受他人捐赠的股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的,其原有股份必须依法转让。证券法

199第199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假名或者以他人名义持有、交易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所交易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也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陶琪)

[2019]144号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陶琪,男,时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兼职工监事,住址:吉林省长春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陶琪非法买卖股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审理,并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告知当事人。应当事人的要求,陶琪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陶琪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听证会情况重新履行了对当事人的通知程序。当事人没有进一步陈述和辩护,也没有要求听证。此案现已调查完毕,审判也已结束。

被发现有以下违法事实:

陶琪自2004年5月至今在东北证券工作,2004年11月19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担任东北证券审计部总经理,2013年12月至我所调查期间担任东北证券员工监事

李某是陶琪的直系亲属。他的证券账户于2010年11月17日在国鑫证券长春解放路营业部开立。相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是同名的交通银行账户。上述账户资金主要来自陶琪2010年11月17日至2014年10月10日,“李某”的证券账户实际上由陶琪控制和使用。该账户的交易由陶琪决定并执行,委托下单电话号码为陶琪通常的手机号码和办公室电话号码。

2010年11月17日至2014年10月10日期间,陶琪利用“李某”账户非法交易“龙华节能”等股份,交易金额71,546,814.98元,利润700,402.8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的就业证明、员工登记信息、账户交易流程和资金流向、询问笔录、听证笔录等足以确认的证据。

陶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证券法》第199条,决定没收陶琪违法所得700,402.86元,并处罚款700,402.86元。

上述各方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没收的资金汇至中国证监会。开户行为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为71110018980000162。银行应直接上缴国库,并将当事人名称的支付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监察局备案。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得中止

中国证监会

2年12月5日019(责任编辑:王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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