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冻结窗口_奥马电器股东及实控人赵国栋股份冻结未及时公告收监管函

中网财经2月13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广东奥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玛电器证券代码:002668)、西藏融通金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中金)、实际控制人赵国栋的股东出具了监管函

2年2月11日,020,奥马哈电力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者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新的司法冻结和等待冻结的公告。2019年11月28日,荣中金在奥马哈电力公司的1.35亿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奥马哈电力公司总股本的12.4447%。赵国栋在奥马哈电力公司的1.38亿股股份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和12月19日等待被冻结,占奥马哈电力公司总股本的12.7225%荣中金和实际控制人赵国栋未能及时将冻结的股份通知欧马电气,以便发布公告。

融中及其实际控制人赵国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第2.3条,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和第5.1.7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当事人及其他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发布的规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3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购买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上市公司通报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承诺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规定: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相关股东持有或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被司法拍卖、托管或设立信托或拥有

(2)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3)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持股或控制权已经发生或计划发生重大变化;

(4)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重组公司主要资产或债务;

(5)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进展时,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向本所报告和披露。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5.1.7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及时性原则披露信息,不得拖延披露,不得故意选择披露时间点来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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