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信息系统_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各委、局、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乘用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年12月27日

天津市乘用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乘用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客车的总量控制和指标管理

乘用车第三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汽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数是指单位和个人以其名义在本市注册的汽车办理过户登记、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请的指数。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按规定直接申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本市所有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客车更新,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更新指标。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增加或更新公交车应当申请公交车指标

第五条增量指标分配应根据城市交通拥堵、污染控制、交通需求和国民消费促进需求合理确定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定额和方法如下:

(1)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为12个月每个周期的分配配额基于100,000个单位,按月分配,不能跨周期分配。

(2)个增量指标按1: 5: 4的比例配置,即在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抽签方式配置10000个节能车辆增量指标,以抽签方式配置50000个普通车辆增量指标,以竞价方式配置40000个普通车辆增量指标单位增量指数占分配配额的12%,个人增量指数占分配配额的88%

(3)增量指标的分配定额、比例和方法需要在基数基础上进行调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小客车需求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乘用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乘用车总量调控的全面管理。

城市公共汽车总量控制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控制服务机构)设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收集和发布资质审查结果、组织指标分配、发布指标分配结果和发放指标认证文件等工作。

市公安、税务、统计、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司法、财政、人文社会、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组织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各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问责。第二章

第七条需要获取城市客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监管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公交指数的单位和个人应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需要现场确认或提供书面材料,且不具备上网条件或上网能力的,可向政府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监管服务机构因故调整申请方式,应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变更时,应当及时登录天津网上服务大厅或到政府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增量指标的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指标的分配方式,获取申请代码;

(2)通过后,确认申请代码有效;

(3)通过有效编码,参与增量指数彩票或竞价

人只能获得一个申请代码,单位获得的申请代码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一个应用程序代码只能选择一种指示器配置方法

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应在当月20日前提出增量指标配置如需改变应用类型或配置模式,应退出原应用,重新申请

每月9日以后提交的申请将纳入下月指标分配。

第十条凡两年内未使用彩票公益金增值指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注册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均可申请增值指标:

(1)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且上一年度(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注册或转让至本市不足一年的)实际缴纳的税款总额;

(2)具有载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累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并纳入统计的企业,或计划新增建设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并纳入当年统计的企业;

(3)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注册证书(照片)。

第十一条申请增量指标的企业在一个配置周期内可获得的申请代码总数,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

(1)对于上一年度(注册或转入本市后一年内)累计向本市税务机关缴纳入库税款10000元以上的企业, 从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止),可获得一个申请代码,每增加50万元税款,可增加一个申请代码; 申请代码总数达到8个后,每增加200万元税款,可增加一个申请代码;当总人数达到12人后,每增加1000万元税款,就可以增加一个申请代码。

(2)如果本市上一年度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或当年新开工项目计划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并纳入统计,且可申请代码数增加1亿元,则企业可申请代码。

(3)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可以获得1个申请代码依法纳税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根据本条(a)项的规定确定适用代码的数量

个单位获得该指标后,分配期内的申请代码数量应相应减少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数。个体工商户申请的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

(1)本市户籍,含

1的规定执行。本市户籍人员;

2。天津现役军人(包括武警部队);

3。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且每年居住时间在9个月以上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4。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近24个月的非居民;

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且不需要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非居民;

6。持有天津市有效居住证且已缴纳社会保险满15年且在天津退休的非居民;

7。本市持有有效绿卡甲、乙的人员,以及被认定为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的人员

(2)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3)非本市注册的汽车,或本市注册的汽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达到报废标准”;

2。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抢”3个月以上,并承诺放弃申请其他被盗、被抢小巴指标的。

(4)没有有效的总线索引或不具备申请更新索引的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逾期使用彩票获得的增量指标。

第十三条调控服务机构应于每月8日24时前收集指标申请,并将已获得申请代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送至市发展改革、统计、公安、税务、人文社会、市场监管、机构编制等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本市非户籍人员的户籍信息和居住证信息。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在港、澳、台的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及其在天津的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验车辆信息和个人驾驶证信息;市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民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绿卡甲卡、绿卡乙卡人才和高层次急需人才信息。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单位的注册信息和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信息;市统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信息;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监管服务机构监管服务机构确认申请代码对于通过考试的申请人信息有效。未通过审核的,说明原因

要求上级机关或非市级下属单位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查,上级机关或非市级下属单位的审查时间不包括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第十五条监管服务机构应收集审计部门反馈的审计结果,于每月23日在天津网上服务大厅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计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复核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无异议。监管服务机构对有异议的增量指标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将其纳入下一次分配;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审查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已获得有效代码但未获得指标的单位,应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并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预订到期如果

人已获得有效代码但未获得索引,则保留3个月,并在保留期内自动转移到下个月的配置。保留期满后如需延长有效期,应在保留期满前登录天津在线服务大厅或向政府服务窗口申请延期,有效期自再次通过资格考试之日起延长3个月如延期申请未及时提交,上述代码将失效。

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

第十七条节能汽车增量指标采用抽签方式配置,普通汽车增量指标采用抽签和竞价方式配置节能汽车增量指数和普通汽车增量指数分别编号

监管服务机构应当在彩票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彩票和竞价结果,并向获得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单位增量指标和个人增量指标分别为每月一次

监管服务机构应于每月9日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分配数量,并于每月26日组织抽奖。如果该日不是工作日,则应相应推迟到下一个工作日摇号应当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2)节能汽车是指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制造商公告》产品综合运行条件下,与国家标准《乘用车燃料消耗限值》(GB19578—2014)相应限值相比,燃料消耗低于60%的混合动力乘用车具体申请由车辆生产企业提出,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协商确定。

(3)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车型或国家有关部门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明确标注为新能源的进口汽车,上述两类汽车的生产企业在天津建立了完善的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具体车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推广应用的相关程序进行认定。

(4)营运小巴是指使用性质为机动车驾驶证登记的“出租车”、“租赁”、“长途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车”的小巴

(5)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援车是指根据《机动车辆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A 802-2014)在机动车辆使用特性明细表中带有“消防”、“救援”和“工程救援”的客车

(6)公用事业专用车辆是指公用事业中使用的小型公共汽车,符合《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中“专用公共汽车”的分类,即机动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a 802-2014)

(7)有效机动车行驶证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客运汽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行驶证

(8)身份证明指《机动车登记条例》(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份证明当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申请增量指标时,港、澳、台居民应当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港、澳、台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华侨应持有有效的中国护照;外国人应连续两年持有本市颁发的居住证;华侨和华侨不得保留其中国户籍

(9)税金总额是指单位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不包括滞纳金、罚款、退税和代扣代缴税款。具体纳税额由税务部门确认。

(10)社会保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的具体支付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认。

(11)政务服务窗口是指市政府服务部门和监管服务机构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

(12)"以上"、"以前"和"以后"在本办法中均包括此数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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