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邀请郑某在家吃饭。吃饭时,王某仔细观察并记下了郑某的手机密码。后来,郑某在酒后睡觉时,打开郑某的手机,通过小额信贷转账和扫描支付的方式,窃取了郑某的小额信贷零钱和绑定银行卡上的钱。与此同时,他将郑某的银行卡捆绑在支付宝上,并四次盗取郑某银行卡上的钱,共计19,550元。目前,平周正在详细汇报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