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积极贯彻铜山县人民政府令(第3号),切实做好新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的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切断病毒的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铜山县投诉举报电话如下:

。根据铜山县人民政府令(第3号):
1第8条,要求公民举报投诉。除农副产品供应点、超市、药店和县肺炎防治指挥部指定的新冠状病毒感染隔离点外,县内所有超市、药店、宾馆和酒店均关闭。未经许可经营的,依法从重处罚。
2。封闭的孤立村庄、海湾、社区、建筑物的居民、指定的隔离人员和其他应在家中隔离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封闭区域和隔离场所。擅自离开封闭区域和隔离场所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禁止所有集会和集会(包括但不限于晚餐、聚会和打牌、打麻将、下棋、跳舞、拜访亲友、聚会和聊天、举行婚礼和葬礼等)。)不听劝阻的,依法予以拘留和罚款。
4、武汉或其他重点地区的归国人员,武汉或其他重点地区的接触史、密切接触史、疑似病例应按规定及时向当地防疫管理机构如实报告,并按照防控工作要求实施入户医学观察(入户隔离);发热门诊诊断的发热患者不合格治疗,其密切接触者应在家庭医学观察(家庭隔离);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应按规定及时向当地防疫管理机构报告,配合防疫工作,并接受集中医学观察(集中隔离)不配合防疫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防疫和控制期间,所有进出公共场所的人员都应戴口罩。所有医疗观察员(家庭隔离和集中隔离)、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应在任何地方佩戴口罩。拒绝佩戴口罩,不听劝阻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和拘留。
6。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禽交易市场将关闭。违者将受到严惩。
7、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制决定和命令,严禁暴力闯红灯,违者将从重处罚
8。严禁擅自发布疫情信息,严禁恶意炒作、散布谣言、散布谣言,严禁虚假信息。违法者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