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心理学案例_天津市消协发布2020年第1号投诉披露案例 新东方学校退费多扣款 消费者合理诉求获支持

天津北方网消息:近日,天津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20年第一号投诉公开案件,涉及天津新东方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学校”)退扣费纠纷本案中,新东方学校和消费者均同意取消培训协议,但双方未能就退款会计标准达成一致,引发了消费者纠纷。最后,经过多次调解,新东方学校根据天津市消费者协会的意见为消费者办理退款。

案例简介:

消费者史先生投诉2018年6月在天津新东方学校为女儿石某办理“资优学生一对一培训”,共支付培训费用3.2万元。双方在《资优学生一对一学习中心培训协议》(以下简称《培训协议》)第一条中约定,培训总费用为32000元,培训时间为100小时,给予时间为10小时。2019年8月,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上述协议。双方确认共有17个完整课时未完成,并确认退款制度为对应可退款费用的小时价格=实收费用-(实际课时数-对应免费课时数的实际课时数)*实际课时数。消费者要求按照320元/课时计算的实际课时对应的小时价格退款5440元。但新东方表示,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施出现了升学率的情况,按升学率后340元/课时计算的实际课时对应的小时价格,应返还3780元。经过多次不成功的谈判,消费者向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师先生向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提供了一份支持其主张的培训协议。协议第一条规定“培训总费用为32000元,培训时间为100小时,免费时间为10小时”;第五条规定:“学生申请退款时,优能一对一部门将根据以下课程费用相关规定扣除相关费用。退款按照报名时的价格制度执行。可退还费用=实付费用-(实际课时-对应于自由课时数的实际课时数)×对应于实际课时数的小时价格。如果学生跨年级上课,退款将根据实际年级学生上课时数相应的价格计算。”新东方学校表示,师某从高二升到高三,并在签约当天向父母展示了“新东方卓越一对一收费标准”的宣传页,上面注明高三收费为340元/课时。因此,新东方学校不应根据双方培训协议中约定的320元/课时扣除石某的费用,而应按340元/课时扣除。然而,新东方学派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观点。消费者表示,他们没有看到“新东方卓越一对一课程收费标准”,也没有人告诉他们升级需要根据培训协议中商定的价格增加学费。此外,某个培训课程的开始已经是高三年级,没有升级。退款按实际课时对应的小时价格,按320元/课时计算。

综上所述,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支持消费者的退款要求。经过两次调解,新东方仍然拒绝消费者的退款要求。根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指引(修订)》的有关规定,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决定组织听证和调解。虽然新东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听证会和调解,但在听证会和调解当天与消费者签订了调解协议,并根据天津市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将款项退还给消费者。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同意取消培训协议,剩余17个课时的正常学费没有支付,这是毫无争议的。消费者纠纷的出现是因为双方无法就报销会计标准达成一致。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认为,首先,争议双方签署的“优能一对一学习中心培训协议”是双方意愿的真实表达,因此对争议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培训协议第一条规定“培训总费用为32000元,培训时间为100小时,免费时间为10小时”因此,在没有新东方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的价格不能随意变更。

其次,新东方学校提供的“新东方卓越一对一课程收费标准”的宣传页没有得到消费者的确认,也不是“培训协议”的附件,消费者不同意。新东方学校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告知消费者升至高三后,应按340元计算与实际每小时课时数相对应的小时价格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示页仅显示价格内容,未经消费者明确确认,不得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双方应以共同签署的合同内容作为返还剩余课时费的依据。

此外,根据合同对象的实际表现,不存在受训人员的“晋升”。在签署合同时,受训者已经完成了他们在高二的学习。参加培训的目的是为高三的学习做准备。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服务对象是高三的培训服务。双方提供的服务与之前提供的服务没有区别,因为目标是“轮班促销”双方同意,在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一直为乙方提供高三课程的培训服务。因此,新东方声称收取更多的上课时间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新东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的意见是新东方学校认为,由于档次提升,课时不应按340元/小时计算,应按照签订协议时收取的320元/小时标准进行退款,并向消费者退款5440元。(金云新闻编辑傅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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