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委员会肺炎_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紧急通知

卫生健康委员会肺炎

《关于严格做好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医院污水规范化处置和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保健委员会受委托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

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规范化处置是疫情防控的关键环节,对防止医疗废物和医院污水病原污染造成二次感染至关重要最近,省卫生委员会通过对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市县的监督检查,发现一些医疗卫生机构存在医疗废物收集不规范、住院运输、暂存、医院污水处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为有效落实国家和省对武汉市新冠状病毒感染所致肺炎疫情的防控要求,防止医疗废物和医院污水处置不当造成疫情扩散,现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和医院污水规范化处置情况发布紧急通知如下:

1。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卫生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冠状病毒感染防治技术指南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医疗废物和医院污水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实施医疗废物分类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预防和控制新冠状病毒感染所致肺炎疫情的要求,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的及时分类收集工作

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型,医疗废物分为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和容器标准和警示标志规定》的包装或容器医疗废物中的培养基、病原体标本和菌株、有毒物质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应在其产生地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作为感染性废物收集和处理。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传染性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隔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和生活废物应纳入医疗废物管理,双层包装应及时使用和密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应当由专人专门贮存和管理,不得与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废物混合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发布公告》(环发〔2003〕6号)对重大传染病期间医疗废物处置的特殊要求,结合传染病共同防控的现状,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隔离点、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等特殊区域参照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一次性卫生用品、一次性医疗用品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在机构内收集、运输、临时存放和处置。垃圾由专人收集,双层包装。包装袋应特别标明为高传染性废物,并移交给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医疗废物的非法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和规范处置的监督,督促和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和防疫控制相关单位依法落实相关要求通过12320公益热线受理投诉和举报,采取专项监督检查、公开调查和暗访等方式。,加大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检查频率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通知同级防疫控制领导小组。

4。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管理不善、设施不完善、措施不落实等原因非法处置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的,应当依法追究医疗卫生机构和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导致流行病的传播。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严格消毒污水、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废弃物,或者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城市排水管网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住院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垃圾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医疗废物与其他废物和生活废物混合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最高限额处罚。造成疫情扩散等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未设立监测部门或专门(兼职)人员;未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应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置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健康保护措施的;未登记医疗废物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未及时在指定地点对用过的医疗废物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和清洗的;未及时收集或者运输医疗废物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效果进行检测和评价,或者未对检测和评价效果进行备案和报告的;医疗卫生机构的仓储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未按类别放置在专用包装或容器内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最高限额进行处罚。造成疫情扩散等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理,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未及时采取减灾措施,有其他失职、渎职或者渎职行为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甘肃省卫生委员会

2年1月26日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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