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运安全的责任_长春南关区检察院:担起药品安全的公益检察责任

春运安全的责任

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对葛某生产销售假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诉。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群众支持工程。在过去的一年里,长春市南关区检察院加大了打击危害人民健康的食品和药品案件的力度。它尽一切努力保护人民的“舌尖安全”。去年6月,南关区法院对南关区检察院处理的葛moumoumou生产销售假药附带的民事公益刑事诉讼作出判决。它支持所有起诉请求。在判处葛某有期徒刑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和公开道歉的基础上,它开创性地判处葛某向消费者支付相当于假药价格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据了解,被告葛moumoumou自2018年5月起在其长春市南关区的临时住所内,将“布洛芬”粉、“木香顺气丸”粉和大量高粱粉装入胶囊,名为“咳喘净”和“风湿骨子王”,谎称能治疗气管炎、哮喘、肺气肿、肺心病、风湿病、类风湿、腰痛、腿痛等30多种疾病。,并已在满洲国宫和东大桥等早期市场销售了很长时间。许多假药也被展出,85,000只(缴获45,980只)卖给下一个家庭,获利29,500元,造成大量人员死亡。

2019年初,南关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在办案过程中,认为该案侵犯了许多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以此案为线索,将其移交给南关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该部门在接受线索后认为,由于《药品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购买药品的受害者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根据以往的处理标准,检察机关只能要求被告就生产和销售假药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媒体上公开道歉,不能有效达到打击生产和销售假药、有效保护受害群众的目的。

为此,南关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近年来对全国相关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食品药品纠纷五典型案例》,将案例判例与国家政策相结合,充分论证了在葛某生产销售假药附带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突破了“因被告葛某生产销售危害公共利益的假药而责令其支付消费者三倍假药价格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经过几个月的认真研究和精心准备,被告葛moumoumou以民事公益诉讼生产和销售假药的案件被正式起诉到南关区法院。

法院最终判处被告葛Moumou制造和销售假药罪,并判处他11个月监禁和5000元罚款。被告葛moumoumou的非法所得29500元被依法没收。判决生效后,被告葛某支付赔偿金37,246元,上缴国库(已支付);判决在长春市以上新闻媒体生效后10天内,被告葛Moumou向公众公开道歉。

”加大对假药生产和销售的打击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药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加强监督,从各个方面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案件检察官鲁玉娥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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