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云妻子全部聊天记录_最高法:丈夫给情人的财产,妻子该要回全部还是部分

前标题

:最高法律:如果丈夫给予情人财产,妻子是否应收回全部或部分

摘自:民商事实务

引言

妻子要求丈夫送情人房子、汽车和钱的案件一审法院下令归还房子、汽车和钱。二审法院裁定不归还汽车、房子或钱。检察官办公室抗议,重审:还钱,只买车结论附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意见。

1,基本案件

2年7月,李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下达一项法令,确认程某捐赠冯某财产无效,要求冯某归还304.9万元,一辆车牌号为e-A-FL385的汽车,一套袁俊蓝湾公寓,以及张某归还290万元

2、法院判决

一家检察院抗议程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捐赠给冯某某,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法律原则。冯mou-mou因与程mou-mou不正当婚外同居而获得争议的房屋和车辆,所获得的财产主观上不是善意的,也没有得到支付,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条件。最终判决的结论是,程翔将财产和车辆捐赠给冯翔是有效的,是适用法律的错误。

3、主要观点和理由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配偶一方未经授权将共同财产捐赠给他人的效力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的第一个观点认为:1 .程某和冯某婚外同居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但这一行为的无效不能等同于捐赠的无效。程某对冯某的捐赠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分别进行判断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程某某已完成冯某捐赠车辆和房地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因此该捐赠不应撤销。

2年,程某的礼物不一定侵犯李某的共同财产权虽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一般由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但程某作为夫妻之一,应享有对部分财产的独立处置权。程某和李某的夫妻共有财产较多。在这种情况下,程某对一些财产的单独处置比夫妻对一些财产的单独处置要小,所以礼物不一定会损害李某夫妻的共同财产权。此外,即使程某-某侵犯了李某-某的共同财产权,程某-某也应该对李某-某负责,而不是冯某-某

3年,程牟谋的社会经济地位高于冯牟谋。尽管双方都有过错,但程moumoumou应该是主要的过错方。如果冯Moumou被命令将程某捐赠的财产全部归还,这不能反映对程某作为主要过错方的处罚。因此,在冯某被责令返还货币财产的情况下,由于程某捐赠给冯某的房屋和车辆已经以冯某的名义登记,该捐赠应被视为合法有效,冯某拥有争议房屋和车辆的所有权。

的第二种观点是:1 .程翔捐赠给冯翔的购车款和房地产是程翔和李翔的共同财产。程翔未经李同意将上述财产捐赠给冯翔,侵犯了李的财产权

2年,程moumoumoumou以与冯moumou不当婚外同居为由,给了冯mou mou一所房子和一辆车,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法律原则,依法无效。

3年,冯某某对有争议的房屋和车辆的收购没有诚信,也没有付款。程某某未经与妻子李某某协商,擅自将房屋和车辆捐赠给冯某某某,以满足其日常生活需要,将被视为无效。

4。考虑到裁决结果的一致性,既然程某某捐赠冯某的货币财产被视为无效,那么冯某的财产和车辆的捐赠也是无效的。

5年,从良好的社会取向来看,程某某也应被视为无效,因为未经与李某达成共识,且不符合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置冯某基于不当婚外同居而赠送的礼物。

6年,二审判决认定捐赠行为无效。无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应遵循的公共秩序原则和良好习惯如何,仅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判断赠与行为的效力显然是不恰当的。

4。评论意见

此案是婚外同居配偶与另一人之间典型的捐赠纠纷。应当从法律、理由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等方面综合考虑处理问题。首先,现行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程某某有配偶时,与冯某某某婚外同居。他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他与冯某某某同居是非法的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源于夫妻关系的存在在夫妻双方不选择其他财产制度的情况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所有权,而不是分享。根据共同所有权的一般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应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所有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不得有任何份额。夫妻双方不得分割共同财产中的个人份额,也无权在无任何重大理由的情况下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丈夫和妻子拥有处置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这并不意味着丈夫和妻子各自拥有处置共同财产的一半权利。只有当共同所有权终止时,才能分割共同财产并确定各自的份额因此,配偶一方未经授权向他人捐赠共同财产的行为完全无效,而不是部分无效。

虽然中国婚姻法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1)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分夫妻共有的财产”的规定应当理解为:(1)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分夫妻共有的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根据日常生活的需要决定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二)夫妻不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并达成协议如果另一方有理由相信这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另一方不得以分歧或无知为由反对善意的第三方。“

本案中档某某给了冯某大量财产,显然不是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未经妻子李某同意给了冯某车辆、房屋和金钱,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视为无效;冯某某知道程某有配偶,婚外与程某同居,并接受大量财产赠与,显然不能视为善意第三方。第三,如果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超出日常生活的需要,双方应协商一致。程Moumou将夫妻的大量共同财产捐赠给他人也是一种未经授权的行为。《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如果没有善意取得,“如果无权处分的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人有权收回”“当财产被他人无法律依据占有时,所有者有权要求非法占有者根据物权的追溯效力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并请求法院命令他们返还财产。第四,它涉及具体的处理问题。至于程穆某捐赠给冯某的汽车和房产,在司法实践中是返还原价还是相应的款项是不同的。我们认为,一般有两种情况:捐赠人给受赠人钱买房子或汽车,并以受赠人的名义登记,受赠人应在捐赠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返还相应的款项;捐赠人变更登记原以受赠人名义登记的房屋、车辆的,受赠人应当返还原房屋、车辆等。

如果冯Moumoumou被勒令归还争议房屋,程moumou不仅不会有财产损失,还会受益于该房屋的增值部分。这种“人力财力并重”的示范效应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违背了婚姻法的初衷。有些人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一方不知道另一方有配偶,应该区别对待“受害者”,也应该保护“受害者”一方的利益,这并不少见。作者不同意这一观点。司法实践中很难确定一方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此外,情感问题不是商业行为,也不一定是给予的回报,在双方都是成年人的情况下,它应该清楚地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有些人提出配偶一方擅自向婚外伴侣捐赠大量财产是否属于《婚姻法解释》(3)第4条中的“夫妻共同财产转移”情形。

从字典的解释来看,“转移”一词指的是从一方到另一方的位置变化;还有“改变”的意思提交人认为,一方未经授权向婚外伴侣捐赠大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相吻合,应被视为《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4条的情况,即构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而另一方可能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意见

夫妻一方与他人非婚同居违反婚姻法禁止,这种非婚同居关系是非法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拥有共同所有权,无论其份额如何。当丈夫或妻子出于日常生活需要以外的原因处置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时,他们应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置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捐赠给他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视为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配偶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权利为由提出的归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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