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燃放烟放烟花爆竹_区域、时间公布!邢台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禁止燃放烟放烟花爆竹

邢台市公安局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

邢台市空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为了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人民空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公告如下:

1。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

(1)桥东区、桥西区、开发区、邢台县、沙河市、任县、内丘县以及南河县、南宫市、临城县、龙耀县、白乡县、宁津县、巨鹿县、萍乡县、新河县、光照县、魏县、林西县、清河县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2)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内,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比本通知更严格的禁入区和禁入次数

2、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再增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内,每个乡镇设立零售网点不得超过3个

在禁区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3、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供销部门负责全市烟花爆竹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和零售部门实名制采购系统的建立,实现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采购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对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公安机关负责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3)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4)供销部门应加强系统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管理

(5)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5、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监督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供销部门严厉打击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

7、在禁止区域和禁止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8、重大节日和重要庆典、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烟花爆竹或者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未经许可,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放电,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倡导文明牺牲,营造整洁文明的生活环境

10。本通知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由黑色火药、烟火剂、点火丝等物品制成的各种烟花、鞭炮、烟花弹等能产生烟、光、声的产品。

11、本通知自2020年1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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