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追回的钱_追回欠款、11次面对面交谈

01收回欠款

“大部分款项已经支付,非常感谢!”日前,汉阳区检察院检察长向江苏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询问拖欠款项的执行进展情况时,他受到了充分的感谢。通过与法院的共同努力,法院帮助该外国企业追回了80多万元欠款,剩余的10万元将很快到位。

2004年,江苏公司与武汉机械设备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签订了《代理出口协议》,但在江苏公司支付预付款后,武汉公司未履行其合同义务2005年4月,担保人李某与江苏公司达成协议,支付2005年10月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的预付款及利息,并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作为还款担保,但李某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江苏公司

提起诉讼后,2008年1月,汉阳区法院裁定武汉公司应将预付款返还给江苏公司,当武汉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李某应承担还款责任。同年4月,江苏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李某担保的财产是其唯一的住房,不符合依法强制执行的条件。2010年7月,法定执行期限届满,法院在向江苏公司出具债权证明后结案。

| 2018年10月19910年后,江苏公司得知李某有财产可供执行后,通过律师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无济于事今年3月,江苏公司别无选择,只能向汉阳区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

法院追回的钱

受理案件后,办案检察官崔登武

认真梳理了案情,到法院取件,并与江苏公司律师进行了深入沟通。根据他提供的资料,他对李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并确认有他名下的财产可以执行,该案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

今年5月,汉阳区检察院向地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澄清法律依据,建议法院恢复执行本案6月,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并恢复执行。根据检察建议,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积极调解,以促进双方就还款方式和金额达成和解。此后,检察官继续跟踪案件的进展。

法院追回的钱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截至2019年9月底,案件总金额的80%已经落实,剩余款项将到位。

02 11面对面的谈话

“感谢您为我们所做的工作,这不仅减轻了我们的投诉负担,更重要的是,减轻了我们两家公司的现金流问题。我们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黄陂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杜辉看到案件双方一起走进检察服务中心大门时面带微笑,松了一口气。

法院追回的钱

,主管检察官杜辉

,经过7年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11轮调解,终于告一段落。

2年011年,由于生产经营急需资金,张的丈夫林以他和妻子共同经营的金龙制药公司(化名)的名义向湖北一家工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借了400万元。然而,当还款期限到来时,林没有如期偿还贷款。超过

次上诉失败后,吴某于2012年3月向黄陂区法院起诉金龙制药公司和牟林。法院裁定牟林偿还了贷款,但牟林由于商业困难而未能偿还。随后,应吴某的申请,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调查确认金龙制药公司、牟林和张某没有财产可执行,并做出了终止执行的裁决。

今年,吴某向黄陂区法院申请拍卖实际所有人拥有的房地产以偿还贷款。然而,张认为法院不应该把他自己列为被执行人,所以他向黄陂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案件的执行。

法院追回的钱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双方都是经营企业,也面临经营困难。如果强制执行,他们可能遭受损失,这不利于两个企业的发展。“杜辉在查明林与吴某之间的贷款纠纷后,希望找到一种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解决办法。她决定从打开双方的心扉开始,积极进行解释和推理,以打破僵局。如果你不还钱,你将永远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不还钱,对方会继续追你。该公司将长期陷入诉讼。不稳定因素将继续增加,风险将越来越大。”"杜辉耐心地做吴某的思想工作,同时对林和他的妻子进行了分析."办理强制执行手续需要很长时间,资金到位缓慢,企业迫不及待,但也增加了很多投诉,无法将全部精力投入到企业运营中。“

11年面对面会谈时,杜辉向双方详细解释了本案的有关法律法规、诉讼中涉及的风险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她的耐心和真诚逐渐使双方改变了以前的对抗。双方都接受了她的建议,并妥协通过和解来解决争端。今年九月,和解协议终于达成了。张某书面申请撤回监管申请,自愿出售被执行房屋。一部分销售款用于偿还吴某借的部分贷款,另一部分预留给这对夫妇的公司运营和日常生活。与此同时,他向吴某承诺,一旦资金到位,他将尽快付清余款。两家公司都缓解了目前资金周转困难的局面,避免了诉讼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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