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民主法制新闻(记者单永昌记者萧玉)“谢谢,法官,非常感谢!我没想到我跑了很多次后没有拿回来的薪水。我今天终于拿到了!”

1年7月7日,农民工郑和杜在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银湖法院握着办案法官的手,当场领取工资。
2年7月,018安康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了鹰湖镇扶贫安置房建设项目。由于项目的需要,公司负责人丁磊通过朋友的介绍认识了重庆市郑某,双方签订了水磨钻井项目劳动服务合同。2018年10月,郑某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后,安康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本应支付121800元,但只支付了81625元,其余40000元尚未支付。经过多次提醒,丁磊仍因各种原因拒绝付款。无奈之下,郑于2019年12月6日向韩滨区法院盈湖法院起诉安康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2-015年,韩滨区双龙镇市民杜某为同村村民潘某完成房屋建设后,潘某因房屋质量原因拒绝支付杜某1万元的劳动工资。2019年12月16日,在多次挨家挨户的不成功请求后,潘向汉滨区法院盈湖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被受理后,法院给予了高度重视。考虑到春节即将来临,两个农民工都急着花钱,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证据基本确凿,经过深思熟虑,主持法官决定尝试通过调解解决矛盾。1月7日上午,在传唤两名被告到庭后,主审法官分别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调解工作,向被告解释国家政策和法律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后果,希望他们能够充分理解自己的错误,及时支付拖欠的工资。同时,法官还耐心地与两位原告沟通,希望他们能给被告一些理解。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两起案件的被告都当场接受了法官的调解建议。丁磊付了郑25000元,潘8000元。双方就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场实施。
最后,在国务院正式发布《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的难忘一天,两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迅速得到解决,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护,社会矛盾纠纷得到有效解决。法官耐心细致、公正高效地处理案件也赢得了双方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