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8日-1月8日,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明确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事项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开经营服务”改革、优化经营环境的部署要求,聊城市在严格执行《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廖健淄[2017年第143号)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1、监理面积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理金额参照预售资金监理标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面积、竣工装饰等因素确定对于被监管区域,应采用监管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值(政策性补贴住房如安置房等区域除外)
如果监督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包括物业管理、社区办公服务、医疗保健、金融邮电、体育娱乐活动、地下车库、门房公厕、变电和换热中的水和垃圾转移等设施,则不单独扣除,纳入监督范围。如果监理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上述设施,则不再包括在监理范围内,但项目规划中相关设施的建设完成情况将作为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节点审查的依据。
与政策性补贴住房相关的信息应提供当地政府(管委会)发布的监管承诺
2、监管标准
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仍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廖健字〔2017〕143号)文件附件1标准执行,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3、监理比例
根据《关于优化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廖健字[〔2019〕96号)文件的要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过程中,如果因单项竣工验收不合格而不能按期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说明原因,做出承诺,并书面申请降低监理资金比例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根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项配套设施的完成情况,监管比例可适当降低2%、6%、2%和3%(相应的单项配套设施必须全部完成后方可降低;其他单项配套设施不调整)
4、现场核查
关于《监理协议书》签订、工程建设进度节点审核等方面需要现场核查的,开发企业应提前准备并提交相关材料;主管部门将在审核材料后定期(每周二、周五)进行现场核查。原则上,除定期实地核查外,不会作出特别安排。
5、专项扶持
根据相关工作要求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开发企业需如实填写《商品房预售资金专项扶持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监管银行应按照《审批表》的要求及时划转资金,并由监管银行作为资金划转凭证存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闪电报记者左欣新聊城报道
来源: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