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共和国和共和国_泸州市宏伟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新闻2020年1月7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文冠建字[2019年第271号)

2年10月29日,019方泸州靳宏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深圳深业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一批进口货物。报关号为532020191202369211,由牌照号为广东ZYJ92港口的货车携带。11月5日,经海关检查,发现报关单上申报的货物“压敏胶”为危险化学品,进口货物未申报检验。当事人逃避进口商品检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检查)记录表》、《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查询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明有

项以上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金文海关决定对当事人实施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4,000,400,68元整(¥ 10,468)

当事人应当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处以罚款金额3%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处罚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依法提走扣押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或者违反当事人提供的担保。你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责任编辑: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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