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的九个公开措施是什么?取得了哪些政策突破?以下是逐条解释
(1)租赁和商务服务(2)
[开放办法]支持在北京设立并有资格从事除台湾以外的出境旅游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允许在北京设立的外商独资旅行社为中国公民(台湾除外)试点海外旅游服务
[原有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的境外旅游业务,不得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旅游,但国务院决定或中国与香港、澳门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密切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义]允许在北京设立的合格中外合资旅行社和外商独资旅行社试点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台湾除外),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出境旅游市场的旅游产品供应,加强行业内健康竞争,引进国际旅游市场的先进理念和商业模式,刺激旅游市场的投资和消费,更好地满足游客日益增长的文化和精神需求。
(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第一条)
[开放办法]扩大北京服务业综合试点示范区和示范园区的开放,取消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服务的份额比例限制(仅限用户)
[原规定]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方式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电信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该企业的出资不得超过50%。《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2019年版)明确规定:限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承诺开放的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的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转和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服务由中国控制。
[含义]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2019年版),国家解除了外商投资在“国内多方沟通”和“存储转发”中的比例不得超过50%的限制,只保留了“解除外资在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服务中的比例限制(只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内容这次,北京服务业将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取消外资参股互联网接入服务(只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限制。这将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外国互联网公司在北京设立相关的电信企业。它将进一步丰富电信市场的服务提供商,形成良性竞争,为用户提供更加多样化的服务。
此前,根据国家相关安排,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了取消存转服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只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服务外资比例限制的措施。此外,根据内地与香港和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业务和持股比例限制将在全国范围内公布。
(3)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第一条)
[开放办法]取消外国投资者获得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并具有3年以上认可活动业务经验的要求。
[原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的设立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CNCA)批准,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格,除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取得所在国家或地区认证机构的认可”和“具有3年以上认证活动业务经验”的条件
[含义]新的开放措施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在北京设立认证机构的相关境外就业要求,方便了外商投资企业在北京投资。这是推进国际交流中心建设的具体措施之一,也是不断优化北京国际交流服务软硬件环境的实际行动。
(4)卫生和社会工作(第一条)
[开放办法]放宽外商捐赠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
[原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组织的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以前,外商不能注册为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因为他们不是中国公民。这项开放措施实施后,允许外国投资者以捐赠形式注册民营非企业法人,并在北京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放宽外商捐赠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营非企业单位准入,是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增加养老服务供给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外资捐赠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积极性。
(5)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
该领域的若干开放措施大多是第一轮试点开放措施的延续,其中一些措施已进一步深化例如,选择文化娱乐产业集聚的特定区域,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服务,就是在首轮试点的基础上增加“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内容。
1。文化艺术产业(第三条)
[开放办法]选择娱乐产业集中的特定区域,允许外商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娱乐场所,不设投资比例限制(第二条);选择文化娱乐产业集聚的特定区域,允许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和提供服务(第一条)
[原有规定]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可以依法设立中外合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戏剧表演机构,不得设立外商投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中外合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方合资伙伴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方合作者在经营中享有主导权。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2019年版)》取消了“演出经纪机构受中国监管”的限制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可以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意义]这些开放措施都是基于首都的战略定位,围绕国家文化中心建设的推进而展开的。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推动文化艺术领域的供给侧改革,进一步丰富文化市场的主要经营实体,有助于将国内外优秀的表演戏剧节目引入北京表演市场,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也有助于刺激文化消费,促进北京文化市场的繁荣,巩固文化中心的定位。
2。广播电视电影音像产业(第一条)
[开放办法]允许外商投资音像制品生产(限于北京国家音乐产业基地、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园、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内的合作,以及中国对内容的操作和最终判断有控制权)
[原规定第35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2019年版)》禁止投资编辑、出版和生产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意义]通过在特定地区实施这一开放措施,一方面将增强其对外国投资的吸引力,吸引更多感兴趣的外国投资者在该地区兴办企业,扩大产业规模。另一方面,通过利用外资资源,可以激发企业的创造力,促进音像制作产业的转型、升级和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