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监督委员会对原兴安盟行政办公室副团长、原党委书记、公安局局长王永青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审查和调查。经过调查,王永青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了理想信念,丧失了政治意识,反对组织审查,参加了封建迷信活动。违反八项中央规定精神,非法收集礼品和赠品的;个人决定重大事项,非法选拔任用干部的;拦截和支持非税收入;执法人员违法从事权力和金钱交易,在商业经营、工作调整和晋升中为他人谋取利润,非法收受巨额金钱和财产。
王永青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它构成违反职责,涉嫌收受贿赂和犯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行。此外,在党的第十八届和第十九届全国代表大会之后,这一趋势没有收敛或停止。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该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王永青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后,被开除党籍,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由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没收其非法收入;他将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涉案财产随案件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