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实重庆桑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前在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分局注册时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
重庆桑丹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构成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重庆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于2016年7月26日撤销重庆桑丹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天内视为送达。重庆桑丹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责任编辑: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