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证照分离”改革全霸复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证照分离”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事项的意见和实施方法的通知”文件要求,市建设局认真做好全省“证照分离”工作布局 自2020年1月1日起,丽水市将全面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通告承诺审查制度,一次性向企业通告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事项应符合的审查条件,企业作出符合审查条件的承诺,提交符合承诺条件的所有资料后,资质许可部门按企业承诺当场签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今后,市建设局将按照“简化审核环节,提高审核效能,发展服务企业”的总体思路,探索完善“诚信规范、审核效率、监督管理完善”通告承诺资格审核模式,最大限度简化审核程序,健全事件中事后监督制度,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业企业资格许可改革。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约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简化政治解放权,优化建筑市场经营者环境,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权复盖试点的通知》( 〔2019〕25号),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行浙江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江省政事务局〔2018〕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宅城市和农村建设部第22号令)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发行“证据分离”改革住宅城市和农村建设领域行政许可事项的意见和实施方法的通知》(浙江建设法发行〔2019〕21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知承诺,是指丽水市范围内注册的建筑企业提交建筑企业资质许可申请,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以下总称资质许可部门)一次通知必要的资质许可条件、要求及相关资料,承诺申请企业满足许可条件,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资质许可部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申请建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包括首次申请、增资申请,具体资质种类和等级详见资质标准)和资质继续,应采用通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 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审计监督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水利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和水利相关类别资质许可的后续审计监督。
第四条承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事项,资质许可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企业以下内容
(一)资质许可事项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建筑业企业应具备的许可条件;
(三)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申请企业作出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不现实的法律后果
(五)资质许可部门认为应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申请企业愿意承诺的,应当承诺下列内容
(一)填写的相关信息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督和诚信信息平台”输入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知道资格许可部门通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公司符合资格许可部门通知的许可条件,可按规定接受后续审计
(四)本公司可提交资格许可部门通知的有关资料
(五)愿承担虚假承诺,承担因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而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6)承诺是本机构的真正含义表示。
第六条承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格许可的事项,应当统一使用省建设厅制定的《承诺书》。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厅和门户公布“通知承诺书”,便于建筑企业索取和下载。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原则上可以通过资格许可部门在线审查系统提交许可申请,或者在资格许可机构现场按下企业印章提交“通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资料。 资质许可机构根据申请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资料作出许可决定,颁发证书。 《通知承诺书》一式两份,资质许可机构和申请企业各自保留文件。
第八条资质许可机构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应在3个月内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有关文件的要求,检查申请企业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做出相应的检查判定,并结合信息化手段和实地检查实施。
审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审计结论报告资格许可部门,对其承担的审计工作和审计结论的真实性、适应性负责。
第九条对申请企业作出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不严重的,资质许可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取消相应的资质许可,填写特别信用库,列入失去重大信用的清单,同时公布。 被撤销资质企业不得在资质撤销之日起三年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十条资质许可部门依法撤销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依照本次行政许可获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施工企业,在核查未结束前,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处理的,不适用《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施工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审定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
以承诺方式取得资格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在审计完毕之前,不得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搬迁所在地。
第十二条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格许可的建筑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资质许可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第十五条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市建设局丽水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