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法人单位和事业单位_最高院司法观点:法人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必须满足这3个条件!否则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原题:最高院司法观点:法人发行证明资料,必须满足这三个条件! 否则就不能成为审判的依据!

事业法人单位和事业单位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公司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字盖章,盖公司的印章。 人民法院可以对机关签发的证明材料,对机关和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验证。 如有必要,可向证书作者征求证词。

制作公司或证明材料的人拒绝人民法院的调查验证,制作证明材料的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事件事实的依据。

实践中应注意的是,公司发行的证明材料必须符合形式上的要求,即公司盖章、公司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经营者签字或盖章不能同时符合形式上的要求的证明材料没有证据效力。

1、最高人民法院( 2016 )最高民法民再109号

本院就证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明资料,由公司负责人和制作证明资料的人签字或盖章,盖公司的印章。 人民法院对机关出具的证明机关和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如有必要,请向制作证明资料的人寻求证词”。

根据本条的规定,从“证据”的形式来看,没有制作者或公司负责人的签字或盖章,不符合公司发行证明资料形式的要求。 另外,根据山东高院枣庄市支局的调查取证情况,该支局在2008年1月至10月期间未能提供接受炸药的记录。 枣庄市中支局喉口派出所签发的《证明书》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信。

2、最高人民法院( 2017 )最高法民申2001号

殷井志二审提交的新证据是众成公司发行的证明书,该证明书只有众成公司的印鉴,没有公司负责人或制作证明资料的人的签字或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必须由公司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签字盖章,盖公司的印章。 人民法院可以对机关签发的证明材料,对机关和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验证。 如有必要,可向证书作者征求证词。 制作公司或证明材料的人拒绝人民法院的调查验证,制作证明材料的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事件事实的依据”

本证明书不符合上述有关机构颁发证明资料的形式要求的规定。 在众成公司与国瑞公司的另一起诉讼中,众成公司明确表示与殷井志之间没有契约关系,也没有支付关系,众成公司发行的证明陈述内容与上述内容相矛盾,众成公司发行的证明与殷井志之间没有契约关系,也没有支付关系的陈述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民事法律参考、法商家

编辑:石慧审查: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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