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构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局、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巩固检测机构本身责任,落实企业委托管理原则。 自2020年1月1日起,如不符合“补充要求”,未经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认证,不得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生态环境部门不再承认其发行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数据和报告。
3、《火力发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664-2019
自2020年1月1日起,所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均实行了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制值。
4、《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 2373-2018
建立2017年1月1日前通过生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企业,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所在控制区实行表的排放限制值。
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 2374-2018
从2020年1月1日起,现在的燃料气体和其他燃料锅炉在某个控制区域实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制值。
6、《挥发性有机物排出基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_2801.5-2018
从标准实施日到2019年12月31日,现有企业不分行业实行现有企业的排放限制值。 新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所属行业实行新企业的排放限制值。
《挥发性有机物排出基准第6部:有机化学工业》DB37_2801.6-2018
对于主要的控制因子,从标准实施日期到2019年12月31日,现在的企业从按所属行业执行I时间段的排放限制值的新企业从标准实施日期开始,现在的企业从2020年1月1日开始,从按所属行业执行ii时间段的排放限制值的基准开始,按组织排放执行基准规定的排放 选择控制因子时,现有企业和新企业从标准实施日起实行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制值。
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_2801.7-2019
从2020年1月1日开始,现在的企业按所属行业实行表1中的ii时间段的排放限制值。
9、《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_3416.1-2018
自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污染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根据污水进入河排出口的区域实行括号中的限制值。 详情请参照标准中表2的第二类污染物质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限制值。
10、《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县条河流域》DB37_3416.2-2018
自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污染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实行了括号中的限制值。 详情请参照标准中表2的第二类污染物质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限制值。
11、《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37_3416.3-2018
自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污染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根据污水进入河排出口的区域实行括号中的限制值。 详情请参照标准中表2的第二类污染物质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限制值
12、《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37_3416.4-2018
自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污染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按排放地点实行括号中的限制值。 详情请参照标准中表2的第二类污染物质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限制值
13、《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_3416.5-2018
自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污染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按排放地点实行括号中的限制值。 详情请参照标准中表2的第二类污染物质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限制值
十四、《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0月24日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共分为总则、监督管理、预防措施、法律责任、附则5章,共67条。
15、《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于8月28日通过临沂市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9年9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临沂市今年制定的第一项立法条例,临沂市首次立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 实施该条例,对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十六、《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6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