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补偿单位。
补偿标准是,女性员工在妊娠7个月(包括7个月)以上的预产或者在妊娠7个月以下的预产的情况下,如果难产实施了领取3个月的分娩补贴的剖腹产手术,分娩补贴会增加半个月,多胎分娩的情况下,分娩补贴会增加半个月

怀孕3个月(包括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诱发流产、分娩的,得到1个半月的分娩补贴;怀孕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得到1个月的分娩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预产期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工资为基础。
二、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可领取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原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一次性生育补贴可以获得一次性生育补贴
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胎分娩4000元,投保男工配偶不在生育保险范围内,符合预产期生育规定,可获得50%的生育津贴。
四、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妊娠、生育而产生的检查费、生育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预产手术费。
(二)生育津贴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职业女性因生育而离职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在实施生育保险社会统一的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按本部门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一致,不低于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