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医疗保险局获悉,“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市民生活领域的重要地方立法,是全国省级首次复盖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地方性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与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条例》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投保缴费、待遇保障、经营服务、基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明确指出“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全权、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提出了“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目标。
着力落实国家和市重大改革发展措施
推进京津冀医疗保障一体化发展。 《条例》由市、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发展机制,推进政策制定、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异地直接结算、定点资格相互认证、医药产品采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开展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工作。 另外,还要求市内加强与其他省区市的合作,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基本的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连接、异地直接结算等相关工作。
落实“放管服”和“一制三化”审查制度改革要求。 “放”明确指出,定点医药机构的发生是由医疗保障经营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实施协议管理,不实施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行政审查。 在“管”上增加监督检查章节,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服装》以数百种方式优化经营服务,《条例》明确了企业注册时,同时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注册。 《条例》明确要求市政府为投保人提供便利快捷的结算服务,医疗保险费用优先实施网络结算。
着力保障投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加强政府的责任。 《条例》要求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 《条例》结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明确了政府对困难投保者的全额补助,对领取失业保险的人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职工医疗保险费用。
推进国民保险。 在投保范围内实现制度全权,各类用户必须依法投保。 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期全额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加强对用户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的检查。
加强权益保护。 明确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政策,享受待遇条件、种类等内容。 要求定点医药机构优先在清算范围内提供合理的医药服务,防止自费药品滥用。 明确确立投保人的个人权益记录,确保投保人、人员信息的安全。
大力加强监督管理,坚决打击欺诈行为
明确职责。 《条例》首先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的监督责任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责任,加强了土地监督。 其次要求明确定点医药机构职责,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实名医药采购管理,在提供医药服务时验证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有效证明。 另外,保险人也明确了不得借出本人的医疗保障证明书(卡)。
细分监督措施。 明确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采取的监督检查措施,提出了能够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时监测。 医疗保险部门建立卫生健康、公安、药品监督等部门和健全检查医疗保险违法行为的部门联系机制。 在执法实践中,如有诈骗嫌疑的人不协助调查,《条例》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暂时调整其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即停止网卡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全额调整方式审查和清算。
加大处罚力度,实施共同惩戒。 把诈骗保险罚款幅度提高到诈骗金额的3~5倍。 对违法机构和个人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将其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赵颖妍)